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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新规 借壳上市门槛趋同IPO

加入日期:2011-5-14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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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重组新规 借壳上市门槛趋同于IPO
  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证监会:借壳上市执行标准与IPO趋同
  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融资征求意见(全文)
  徐明:PE退出过于依赖IPO 并购重组市场失衡
  证监会:小QFII将尽快推出
  小QFII投资办法形成 ETF沪港互挂法规落实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重组新规 借壳上市门槛趋同于IPO
  中国证监会13日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借壳上市将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趋同标准,拟借壳资产需持续两年盈利。同时,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此次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是证监会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通过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将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为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解除了相关二者分开操作的政策限制,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为进一步探索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开辟了通道。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重组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上.证)
  


  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首先从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对借壳上市进行了明确规范。新规将借壳上市界定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在监管方式方面,借壳上市主要关注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果、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在持续督导。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新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这项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对借壳上市的规范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而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为进一步探索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开辟了通道。
  据介绍,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为此,证监会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13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华.网)


  证监会:借壳上市执行标准与IPO趋同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进行了规范和引导,进一步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并明确了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相关政策。
  《意见稿》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
  在监管条件方面,《意见稿》从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监管方式方面,借壳上市主要关注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果、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因此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持续督导的效果。《意见稿》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意见稿》同时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意见稿》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意见稿》还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同时,《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必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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