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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因内部监控缺失遭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300万港元

加入日期:2011-5-12 14:01:04

  【《财经》综合报道】

  5月12日,香港证监会公告,因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美林)于2007年向72名客户销售两只指数挂钩票据所涉及的内部监控系统有所不足,对美林作出谴责并罚款30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后作出上述决定。调查发现,美林有72名客户曾于2007年间投资于有关的指数挂钩票据,但美林并没有适当地评估当中逾40名客户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证监会对此提出关注。此外,证监会亦关注到,美林在客户同意认购指数挂钩票据之后才向他们提供产品的主要数据,而且没有备存足够的文件纪录以说明其向客户提供意见的理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按照客户以往曾买卖的投资产品种类、交易的频密程度及所涉金额、在相关市场上有多少年的交易经验,及客户对在相关市场上进行交易所涉及的风险的认知,了解及评估客户的投资经验。

  美林同意根据一项和解计划提出回购建议,按100%的投资本金向客户回购他们所持有的未到期指数挂钩票据,并于美林收到客户接纳回购建议的有效表格后30天内支付回购款项。估计回购建议所涉及的总金额为3,674,405美元(约相等于28,660,359港元)。

  此外,对于早前经美林买入指数挂钩票据但已赎回票据而赎回金额低于投资本金的客户,美林同意向他们提出支付补发款项的建议。

  美林将根据和解计划,向早前经美林买入有关票据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票据建议。每名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须将其票据转让予美林,并签署协议免除美林的责任及放弃向美林索偿。此外,美林将根据和解计划,向经美林买入有关票据并已收取较投资本金为低的票据赎回款项的合资格客户,提出补发款项的建议。每名接受补发款项的合资格客户须签署协议,放弃就有关票据向美林索偿。每名接纳回购建议或补发款项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最终将可取回投资本金名义价值的100%。经美林买入有关票据并已赎回票据,而赎回金额是相等于或高于投资本金的客户,将无权按是项和解计划提出索偿。

  美林将实施加强的特别投诉处理程序,复核客户就美林分销及销售非上市结构性产品(该两只指数挂钩票据除外)及提供相关投资意见而作出的投诉,同时会委聘独立核数师检讨美林的内部分销系统及监控措施。

  证监会确认,美林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宜方面一直充分合作,而且已开始自行检讨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

  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是由证监会制订,目的是确保美林深入复核有关交易,从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关于这些交易的投诉。美林将以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所有关乎美林分销及销售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或就这类产品提供投资意见的客户投诉,但有关投诉以关乎自2007年1月起达成的分销、销售或提供投资意见协议,以及美林之前及自2011年5月9日起计6个月内所接获的投诉为限。

  2010年5月31日,美林也曾遭证监会纪律处分,因内部系统及监控措施有缺失被证监会罚款350万元。

  当时,证监会调查发现,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美林一名董事总经理透过窜改定价模型的波幅数据,更改一本进行特种期权交易的簿册(该簿册)的估价数据,并多次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系统内更改多项定价参数。因为估价数据被更改,该簿册所录的价值遭人为推高约2,500万美元,导致美林内部未能如实报告该簿册的实际亏损。其他簿册并没有出现同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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