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的商品化率较高,现货市场发育比较完备,已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投资者参与现货贸易没有政策法规障碍。
焦炭的商品化率较高
焦炭的商品化率在69%左右,在大宗农产品(000061)当中,只有黑龙江的稻谷和大豆、吉林的玉米商品化率能接近60%。但是从全国整体情况看,这些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要远远低于焦炭的水平。此外,钢铁厂附属焦化厂也会像独立焦化厂一样,保留相当数量的焦煤库存,这部分焦煤与下游的焦炭市场高度相关,也承受着市场风险。所以,焦炭及其上游的焦煤加在一起,形成很大的商品量,具有较高的商品化比率。
现货企业参与焦炭贸易没有障碍
首先,焦炭本身只要具备商品属性,是合法流通的商品,现货企业就可以正常开展贸易和经营。国家对焦炭的资质大多是从生产源头环节开始管理,只要不是土焦工艺或4.3米以下焦炉生产的焦炭,生产和环保配套设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都可以参与贸易流通。
其次,焦炭在工商经营资质方面属于一般商品范畴,没有特殊要求和限制。从全国范围看,现货企业只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上有“焦炭”这一经营项目,就可以从事焦炭的贸易。
焦炭生产、消费和贸易相对分散
尽管炼焦行业规模化程度逐年提高,但是至今生产集中度仍然较低。2007年统计在册的焦化企业有997家,其中年产焦炭 1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仅有72家。尽管经历兼并整合,但是到2009年,年产焦炭500 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也仅有2家,平均规模仅为 41万吨/年,所以焦炭在生产上比较分散。
焦炭的消费也比较分散,2008年十大钢铁企业共消费焦炭7234万吨,仅占总消费量2.4亿吨的30%,剩余70%的焦炭消费量由数百家大、中、小型钢铁企业共同完成。
现货市场参与者众多
焦炭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企业众多。焦炭产业链条从上游的能源领域,一直延伸到下游的冶金领域,牵涉到煤矿、洗煤厂、焦煤贸易商、焦化厂、焦炭贸易商、炼铁厂、轧钢厂等等。
目前,国内规模以上的焦化厂有近 900家,符合工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条件的焦化企业有近300家。钢铁相关领域的企业有近万家,开展高炉炼铁的企业也有数百家,除了大型钢铁企业自建焦化厂,只在出现原料缺口时对外采购焦炭,其他数百家钢铁企业必须长年对外采购焦炭。上述这些焦炭生产和消费企业构成了焦炭国内贸易的主体。
现货价格在充分竞争基础上形成
目前,焦炭现货市场不存在行业垄断,也没有寡头操纵,焦炭价格是由大量的供需双方共同决定的,焦炭定价机制是市场化的,价格总体呈现自由竞争的状态。
焦炭价格没有政府和行业协会管制,也没有寡头垄断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从未对焦炭价格直接进行干预,也没有制定过价格的上下限政策。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只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协调,从不干预和制定企业的产品定价。
焦炭价格在充分竞争和稳定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焦炭贸易建立在多对多的伙伴关系基础上。而且大多发生在中小型钢厂和小规模焦化厂之间,大部分贸易量是在近千家焦化厂和上百家钢铁厂之间直接发生的,这些焦化厂和钢铁厂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他们大多会同时与多家企业保持贸易伙伴关系,在焦炭的采购和销售环节,贸易双方会就购销数量签订协议,但是价格却随行就市,各个贸易对手之间可以选择伙伴,并进行公平竞争。
焦炭现货市场价格比较公开和透明近年来,作为焦炭现代化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的焦炭电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起来,主产地、集散地的焦炭价格已经公开和透明。
2008年,上海考尔煤炭电子交易公司建立了我国首家焦炭电子交易市场。2009年,山西焦联焦炭电子市场正式运行。2010年,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成立并挂盘交易焦炭远期合约。这些电子市场的建立和运转有利于焦炭现货价格进一步透明,也促进了焦炭现货市场体系的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