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方案今日初审 税率设置符合“控高”要求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个税调整方案今日初审 税率设置符合“控高”要求

加入日期:2011-4-20 8:07:42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免征额若提至3000元 半数城镇职工将免缴个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日至22日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分析人士预测,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提高,个税免征额有望从此前的2000元调高到3000元至5000元。为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税率结构有望减少此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更多中低收入者将适用5%税率。
  据测算,若个税调整按上述标准执行,将有95%的个税纳税人税负减轻。个税免征额为2000元时,28%的城镇职工缴纳个税。若个税免征额调高至3000元,这其中约有半数城镇职工将免缴个税。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高个税免征额将是五年来的第三次调整。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高个税免征额考虑到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变化,保持一定纳税人口和覆盖面,有利于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未来将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证.网)

 

  高收入者个税征管重心转移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实际上,国税总局连续两年下发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不过,与去年5月份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相比,今年的《通知》中体现的个税征管重心出现了转移。税务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向记者解读说。
  针对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
  在去年的《通知》中,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是一个重点。汪蔚青解释说,这是针对当时上市公司股权持有人将限售股解禁卖出的环节中,没有固定的个税代扣代缴人而设定。后来在明确证券公司作为此环节中的代扣代缴人后,这一已解决的问题就不再是重点。
  在汪蔚青看来,今年《通知》体现的征管重心,从针对上市公司移到了非上市公司,尤其是非上市公司的个人股权转让。现在自然人做股东越来越多,涉及到股权变更时,就存在一个对股权定价的问题。因为股权定价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一般是看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报表不规范或者税收征管人员不能通过报表来查实的话,很有可能出现将股权做低定价来逃避税款的现象。
  针对这方面,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也介绍道,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
  而虽然在此次《通知》中,提出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特别是在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时,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等。不过,这种跨系统、跨部门的涉税信息整合,在汪蔚青看来仍然是当前个税征管中的一大命题。目前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何建立、完善部门间社会信息共享机制,还需要继续研究。
  实际上,每年国税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的这些《通知》,都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外,根据不停涌现的新情况补偿、细化、完善征管的另一种形式。
  房屋转让、拍卖所得查实征收
  查实征收,此前一直是房屋转让所得征税环节的一大困扰。一位在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在实际征收中,经常出现交易者刻意压低合同交易金额以逃税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申报为非普通住房,在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或者交易金额245万以上就要收取总计5.65%的营业税,而如果申报为普通住房,则满五年就可以免营业税。因此,很多申报者就在合同上压低住房交易金额,以逃避营业税。
  所以,许多中心城区就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司,交易者在申报之前需要去评估公司评估房价,如果合同金额低于评估价,则按照评估价来申报。今年4月1日,自静安区也引入评估公司之后,上海九个中心城区都沿用了这一模式。
  而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的契税征收也从由财政局收,归拢到税务局收,再加上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房产交易环节中发生的所有税收都归到了税务局统一征收。(.第.一.财.经.日.报 .宋.冰 .徐.倩 .金.亮)

 

  多省市跟进排查 定增个税追缴发酵
  一石激起千层浪。
  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随着国税函[2011]89号、国税发[2011]50号文下发,一场针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资本交易的稽查行动全面铺开。其中,近3年产生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公司、个人股权参与定增超过50万的交易等已被列入部分省市的重点排查对象;辽宁、河北、青岛、天津等省市地方税务局,甚至将个人股权参与资本市场各项交易涉及的税收都纳入重点监控。
  本报昨日刊发的《89号文席卷定增市场 巨额税款追缴直指资本大佬》已分析说明,根据国税函[2011]89号、国税发[2011]50号文,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资本大佬们将缴纳数百万至数亿元的税款。
  今年2月,国税总局批复江苏地税局回函(国税函[2011]89号)显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月15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明确肯定了国税函[2011]89号精神,且强调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我们已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的精神展开调查,开始调集本地工商局所有存在股权变更记录的公司资料。近3年产生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记录的公司,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且金额超过50万的都是我们的关注重点。辽宁省地方税局所得税系统官员对记者说。
  此外,由于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列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不仅仅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同样纳入监管范围。这位辽宁官员对记者透露,准上市公司也是重点监管对象,只要向监管部门提出上市申请,在工商局登记股权变更的,我们都要一一检查。
  在这一国税函下达之前,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纳税问题一直模糊不清。相关人士表示,各方利益的挣扎也是此类资本交易的纳税一直递延甚至免征的重要原因。随着征税问题的明朗化,几年来享受着免税政策的资本大佬们开始坐立不安起来。
  记者了解到,在辽宁地税局展开稽查之后,已有上市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开始积极接触税务部门。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与税务部门探讨的问题集中在两点:一是此类交易的时效性问题,二是哭穷,申请缓缴税款。
  对于上述两点,这位辽宁官员告诉记者,由于国税函[2011]89号中涉及的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案例发生在2008年,所以目前辽宁省追溯此类交易暂时以2008年为基准点。
  对于资金紧张申请缓缴税款问题,相关人士则认为较为复杂。特别是由于一些上市公司是当地的形象企业,税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遇到了当地政府的干预。
  由于国税函[2011]89号、国税发[2011]50号均未有详细的操作准则,目前大多数地税部门摸着石头过河,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有异议的操作问题将上报总局。当然,目前工作已有成效,已有小额税款入库。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士说。
  有趣的是,一些参与此类资本交易的关联人对即将缴纳个税事实全然不知,与税务部门如火如荼地工作开展形成鲜明对比。记者在致电一些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个人投资者时,较多人士还表示不清楚缴税事宜。
  据记者了解,目前,辽宁、河北、青岛、天津等多个省市正在对相关资本交易开展排查。青岛在国税发[2011]50号文下发之前就以正式文件转发了2008年已被撤回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监管部门甚至发函要求工商局全面配合地税局核查所有目标企业。其他许多省市的地税局表示已收到国税总局文件,目前已展开研究和学习。(.上.证 .徐.明.徽)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