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中盛怡和”案件(杨永、陶洋、章超、屈艳芳、郭瑞庆犯非法经营罪)中,首批受害人案款发还工作于3月21日在二中院第二审判区开始进行。这是北京首起按比例发还投资者损失的非法销售原始股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中盛怡和法定代表人、股东兼董事长杨永等5人,于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间,以所任职的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名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法接受西安大东国际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在北京、河北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东所持有的未上市原始股股权。其中,销售西安大东国际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原始股1561万余股,销售西安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原始股905万余股,销售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原始股2508万余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
“指控属实。”被告人杨永在一审时,当庭全部认可了指控,并要求刑辩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杨永说,2005年很多公司都做未上市股权转让业务,他觉得这里面有商机,专程去了西安“谈业务”。
“我联系了西安的三家公司,签订协议先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股权,公司说个价格,然后授权我们进行转让。”杨永说,他们曾经让人去了解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业务归哪管,但得到的答复是不归证监会管理。而他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产权经纪,又在西安产权交易中心登记,还拿到了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产权经纪资质,公司就应该可以代理转让股权了。
就这样,中盛怡和公司各分公司开始销售原始股,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中盛怡和公司拿到每股0.8元或1元价格的“原始股”,在北京转让的价格在每股三四元。转让完成后,大部分转让款都打进了杨永、陶洋等人的个人银行卡,然后他们将钱转给出售股权的股东。中盛怡和公司收取30%的代理佣金,再分配给杨永、陶洋等有股份的负责人。董事长杨永自称拿到了一百余万元,总经理陶洋拿了四五百万元。
检方认为,5名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杨永等5人犯非法经营罪,杨永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他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11年,并处罚金50万至400万元不等。
按比例发还钱款
据悉,此次案款按比例发还范围限于该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2200多名受害人,未列入本批次发还的受害人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另外发还。案款发还金额标准以受害人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础,具体以该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受损额为准,按比例发还,发还比例约为32%。
北京证监局局长王建平提醒,投资者若想避免此类损失,最根本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知识的学习,增强识别非法证券活动的能力,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从而避免受骗上当,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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