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联合主办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在深圳举办。此次研讨会在总结上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就当前新股估值定价存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以便为下一步发行制度改革指明方向。
新股发行何以沦为“三高”发行?这其中除了发行人的贪婪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保荐机构的推波助澜。发行人对“三高”发行的追逐,为的是最大化“圈钱”;保荐机构对“三高”发行的推波助澜,同样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也正因如此,尽管保荐机构在保荐过程中应该保持客观公正性,但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荐机构还是与发行人之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二者沆瀣一气,甚至成为发行人包装上市的“高参”,或一味拔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或操纵新股询价,以达到高价发行股票的目的。所以,要治理“三高”发行,要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就必须切断保荐机构的利益链条,切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将保荐机构绑架到公众投资者这一边来。
首先,是严禁券商既当保荐人又当股东,切断“保荐+直投”的保荐模式。券商可以是保荐人,也可以是发行人的股东,但绝对不允许券商同时拥有这样两重身份。因为这种既当股东又做保荐人的做法,首先就使得券商作为保荐机构的客观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券商会为了自己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利益,而最大化地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并最大化地推高新股发行价格。应该尽快切断保荐机构的这个利益链条。
其次,规定超募资金不纳入保荐收入或承销收入的计提范围。根据现行的做法,超募资金不仅纳入到保荐收入或承销收入的计提之例,而且其计提的比例甚至还远远超出了计划内募资金额的计提比例。正是这种计提方式,大大地刺激了保荐机构对“三高”发行的追捧,因为发行价越高,募资超募越多,保荐机构提取的保荐收入就会越多。因此,为抑制保荐机构对“三高”发行的追捧,有必要把超募资金从保荐收入的计提范围中剔除出来。
其三,将保荐机构的全部保荐收入或承销收入,按新股发行价格配售新股,并锁定一年。将保荐机构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直接挂钩,新股发行价格越高,保荐机构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新股破发,保荐机构的利益也会受损。从而避免保荐机构一味拔高新股发行价格的不良做法。
此外,新股上市后出现“变脸”现象,或造假上市东窗事发,凡涉及到保荐机构责任的,应没收保荐机构在该项目上的保荐收入,同时处以1~3倍的罚款。让保荐机构切实为自己的渎职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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