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力量微弱,但已经破产的东星航空有限公司 (下称 “东星航空”)和正在服刑的公司创始人兰世立,并没有停止抗争。
日前,东星航空的母公司在广州起诉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请求判令后者2009年3月14日要求东星航空暂停飞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狱中的兰世立也提交了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判决。
这是51岁的兰世立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寻求“合法待遇”而进行的努力。他一直认为自己不是破产者,也不是罪犯,现实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停航是非
2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诉讼。由于东星航空已于去年12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其两个股东以原告身份提起了诉讼。
兰世立创办的东星航空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发出一份题为 《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的明传电报,称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管理局决定自3月15日起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在公函中称,东星航空在与中航重组过程中遇到人为障碍,公司欠债较多,其实际控制人擅自出境,但东星集团认为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符。
以2009年3月15日停飞为起点,东星航空的危机全面爆发。随后尽管东星员工、债权人及意向投资方曾极力争取对公司进行重整,但最终没能改变东星航空被破产清算的命运。兰世立则于2010年4月被武汉市中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时隔将近两年后,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称后者仅凭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也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及意见的情况下,就对东星航空做出停飞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没有法定依据并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无效。
民航中南局有关人士对本报表示,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此案。
东星集团聘请的律师严义明认为,民航中南局不应仅凭武汉市政府的函件就决定对东星航空停飞。据东星集团提供的资料显示,根据民航局航空公司安全审计组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审计报告,在总共639项的安全审计项目中,东星航空的符合率为94.6%,审计组认为东星航空有独立安全运行能力。
东星集团称,《民航法》中仅有三个条文规定可以对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公司给予停飞的处罚,而东星航空不存在三个条文列明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尽管目前除《民航法》的三个条文外,对于航空公司何种情况下可以停航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民航部门的操作来看,只要能够认定航空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就可以对其实施停航整顿。
2008年以来,国内除东星航空外,另外两家民营航空公司奥凯航空和华夏航空,也曾被民航局下属的地区管理局责令停飞,但随后复航。
罪名争议
在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之前,狱中的兰世立于1月20日提交了一份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武汉市中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事判决,但这一申诉目前尚未获得回应。
2010年4月,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处兰世立有期徒刑四年,罪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武汉市中院认为,东星航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600620元。
东星集团的律师严义明认为,东星航空欠税后,税务机关曾多次催缴,东星航空和兰世立曾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并不存在针对追缴行为的逃避行为。至于东星航空2008年8月开始将机票销售收入转到新成立的东星机票销售公司,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资金因被查封而影响运营,并非针对税务机关的追缴欠税行为。
严义明表示,从时间节点来看,税务机关通过法院对东星航空追缴欠税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而兰世立把东星航空的机票销售放入东星机票销售公司,是在2008年8月,不可能是针对几个月后才出现的追缴行为。
兰世立在刑事申诉状中,要求改判无罪。他认为此前的 “监视居住”实为“变相羁押”,即使认定有罪,也应该折抵刑期。2009年3月15日,东星航空被责令停飞当天,兰世立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兰世立失去自由后,东星集团的酒店、房地产、旅游等业务板块也基本停滞。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称,集团高峰时期有6000多名员工,目前只剩下100余人。
目前,东星航空的飞行员大部分进入央企中航集团旗下的国航湖北分公司工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东星航空的航材等资产被国航湖北分公司拍得。
东星集团有关人士称,兰世立入狱后身体状况很差,大部分时间是在就医,他甚至曾经写下过一份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