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品种部研究员李洪江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焦炭交割标准品对应的基本是国标一级焦,替代品大致相当于国标中的一级半至二级焦,标准品和替代品覆盖了焦炭总消费量的80%左右。
李洪江说,交易所采用国标体系构建的焦炭交割质量体系,也是在生产实践中各个环节采用的指标体系。按照主流产品并兼顾行业发展趋势定位交割品标准。钢铁冶炼中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高炉具有单位投资省、效能高和成本低等特点,代表了钢铁工业技术装备的发展趋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重点钢铁企业高炉炉型大部分在400-3000立方米之间,占全国高炉数量的70%,产能占全国的73%;1000-3000立方米之间的炉型产能占总体的45%,为国内钢铁企业主流炉型。大商所设计的焦炭交割标准品各项指标值选取范围即体现了这些高炉的需求,对于仍占总产能29%的400-1000立方米的高炉用焦,则设计了替代品标准,以满足这部分高炉企业的市场避险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交割标准对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的灰分和硫分指标上设置多档贴水。李洪江表示,目前国内大型高炉对灰分和硫分指标的要求不苛刻,中小高炉要求也较为宽松,但这两项指标直接关系到钢厂冶炼成本,指标值的变化应该在升扣价上有所体现。
交易所把交割标准品的灰分指标设定为≤12.5%,硫分指标设定为≤0.65%。同时为保证市场上大部分货物能够进入交割,而又不损害买方利益,允许灰分在(12.5%,13.5%)区间的焦炭用于替代交割,允许硫分在(0.65%,0.75%)区间的焦炭用于替代交割,区间内根据现货市场情况设置不同梯度的贴水。
此外,交割标准针对焦炭关键的强度指标整体设置固定的贴水。
同时,交易所也对替代品实行整体性贴水,即有一项达不到标准品要求与多项同时达不到标准品要求同样对待,都设置50元/吨的贴水,当出现多项不达标情形时不重复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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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焦炭生产情况
我国焦炭产量不断提高。近10年我国焦炭产量不断提高,只有2008年略有下降,2000年至2009年期间的增长幅度达到190%,年均增长率为12.83%。2010年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达3.87亿吨,较2009年增长9.1%。产量的不断增长得力于三个方面:一是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近10年来,我国焦炭设备逐步实现大型化,小型焦炭设备逐步淘汰,大型焦炉数量稳步增长;二是产业规模化水平的提高,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100万吨/年以上产能的焦化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三是国内钢铁产量的大幅增长。
独立焦化企业总体产量比重稳定,企业规模不断增大。2009年全国焦炭产量3.53亿吨,同比增长7.95%。虽然近几年独立焦化企业出现兼并和整合,总体产量比重有所下降,从2006年的69%下降至2008年的62%,但是2009年基本维持稳定。而且由于近年来钢铁工业总体发展迅速,焦炭需求旺盛,拉动了焦化行业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大型独立焦化企业。目前排名前二十家独立焦化企业的产量均已突破100万吨,前三名已经突破300万吨。
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厂产量增长较快,产量比重稳定。2009年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厂焦炭产量约13405万吨,同比增长8.76%,比独立焦化企业增长率略高1.29个百分点。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厂焦炭产量比重从2008年的37.62%提高到2009年的37.9%,提高0.28个百分点。
大型钢铁企业近年来焦炭生产整体发展较快,个别企业由于兼并重组,焦炭产量增长尤其迅速。例如河北钢铁(000709)集团2000年-2008年焦炭产量由111.32万吨飞跃到1160.5万吨,增长了9.42倍。
华北及周边地区为焦炭主产地。2009年,我国焦炭总产量为3.45亿吨,其中华北地区为1.48亿吨,东北地区为0.33亿吨,华东地区为0.68亿吨,中南地区为0.41亿吨,西南地区为0.36亿吨,西北地区为0.20亿吨。各地区焦炭产量占全国比重相对稳定,华北地区多年来一直保持第一。由于我国炼焦企业主要集中于华北、华东和东北地区,所以这3个地区焦炭产量之和占全国的比重在70%以上。
从地区分布来看,全国除西藏和海南不生产焦炭外,其他省份都产焦炭。中国主要的焦炭生产地区是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四川省、陕西省和云南省。2009年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这五个地区的焦炭产量之和为1.96亿吨,占全国产量的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