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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更严格

加入日期:2011-3-24 14:05:41

  深交所日前起草并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设定了较中小板和主板更为严格的公开谴责触发指标。在募集资金违规情形中,如果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创业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将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谴责标准》按创业板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

  比如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元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公开谴责标准》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20%的,这些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

  此外,深交所还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公开谴责标准》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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