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刚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就是一个。
创业板作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与主板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因此,对创业板的监管更需细致严格。公开谴责标准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在部分条款上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苛。
如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公开谴责标准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公开谴责标准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超募是创业板公司广受诟病的一个现象。昨日,《证券日报》披露,目前,创业板193家公司首发超募资金总额已高达933亿元,占创业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1503亿元的六成,平均每家超募约为4.8亿元。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中共有12家披露了2010年年报,买房、买地、买车成为它们使用超募资金的用途,这部分资金总额高达5.1亿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2.2%。
由此可见,监管创业板仅靠一个严苛的公开谴责标准是不够的。
2009年10月23日,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创业板正式启动。一年多来,创业板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总体平稳,板块特点逐步清晰,创业板对创业和创新的示范、引导作用以及在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初步发挥。
但深交所作为创业板的一线监管者,其在公开谴责的起草说明中也强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使监管工作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监管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素,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
直接退市制度就被人们看作是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之一。
创业板有独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均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应坚决贯彻“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业界专家据此认为,创业板严苛的公开谴责标准肯定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既然是创业板公司,就应该尽快推出直接退市制度。否则创业板“三高”和投机炒作很难被有效遏制。
从两件事上可以看出各方面对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还是相当忌惮的。其一是管理层今年1月8日(周六)表示要“积极探索创业板公司的退市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1月10日(周一)创业板交易的154只个股中,138只下跌,指数跌幅高达2.98%。
其二,2010年9月1日,有消息称,深交所已经向证监会递交了关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报告,创业板退市公司最快有可能在2011年出现。当日,创业板指数重挫2.92%。
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日前透露,创业板退市制度第二稿建议进老三板,但要增加交易所对直接退市的权利和制约,还建议交易所发出警告范围扩大,不给企业造成借壳和重组的机会,交易所还要成立专门复审委员会,允许警告企业提出申诉。
市场敏感人士分析,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出台是不是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面市的前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