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泰山) 深交所3月22日晚间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
《公开谴责标准》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的,深交所将予以公开谴责。深交所还严格规定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20%的。存在上述违规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