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昨日晚间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标准设置突出对创业板公司的从严监管,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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