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2日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标准》明显针对创业板的特点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专家认为,可能收效甚微。
《标准》显示,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标准》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没有太大效果,上市公司也不是太在意。”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惩戒力度较低,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谴责只会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短期的影响,而一部分非理性的投资者甚至会将此当做一个炒作的机会。
董登新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具有不稳定性,投资风险也较主板更高,而在信息披露上,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意识淡薄的问题。交易所应当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严惩不贷”,可以(对其股票)实施1个月至3个月的停牌,让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共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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