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20%的。存在上述违规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