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20%的。存在上述违规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予以公开谴责。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王瑾)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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