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加入日期:2011-3-22 16:54:13

  中证网讯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新华社信息深圳3月22日电 (中国证券报记者杜雅文)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起草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传真:0755-82083148)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zshen@szse.cn)的形式于2011年3月30日前反馈至该所。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此外,还突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据统计,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这也是该所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在《公开谴责标准》中,突出对此四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公开谴责标准》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顶尖财经网无关。顶尖财经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