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首问负责制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首问负责制

加入日期:2011-3-14 6:26:35

  本报记者 丁冰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1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下称“《指引》”),这是目前两大监管部门针对银保市场出台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首问负责制。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渠道已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近50%。银保渠道的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等问题较突出,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此前,银、保两大监管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银保市场的文件,但主要针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某些环节或方面。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双方共同制定了全面系统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文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在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方面,《指引》要求,银、保双方要明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保险公司应至少由一级分支机构向银行二级或以上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代理费用,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对总”集中统一支付。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要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加强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此外,严禁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账外给予合作银行及其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利益,禁止银行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账外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在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责任编辑:sohustock)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