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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 五新规给力并购重组

加入日期:2011-2-24 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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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五项标准
  五新规出台 证监会给力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法律意见鼓励大股东增持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 并购重组十大安排将在今年陆续推出
  证监会发布5个并购重组新规 推动阳光审核

  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五项标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3日宣布,近日,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四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对于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证监会明确,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法律适用意见就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加以明确,并以证监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体现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他说,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化作业,是保障并购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既有利于加强对监管者的自身约束,增强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公信力和效率,也有利于形成市场合理预期,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化水平。(.中.国.证.券.报.申.屠.青.南)

 

  五新规出台 证监会给力并购重组
  2月23日下午,证监会发布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五项新标准剑指目前并购重组领域的几大问题,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
  作为证监会推进的重点工作,并购重组十大安排将在今年陆续推出,包括进一步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
  外界最关注的借壳上市相关规范政策,目前条件已渐趋成熟,有望率先出台。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公布的新条款,此前多数以内部审核准则的形式在内部掌握,并未公开,下一步可能将更多审核进程逐步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中相关参与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成为新标准的关注焦点,而监管层出于提高并购效率、降低并购成本、鼓励大股东增持等考虑,在锁定期的限制方面有放松趋势。
  这种放松,首先从要约收购豁免申请适用条款的新标准设立开始。此前,相关法规规定出现11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可申请要约豁免,有不少公司的收购行为存在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豁免情形。
  因为每种豁免情形下的申请人股份锁定期不一样,以前从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证监会一般要求申请人以锁定期较长的豁免条款来执行。比如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占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大股东再参与此次定向发行,这时候大股东就满足两种豁免的情形,既适用六十二条的定向增发,又适用六十三条的持股比例超过50%后增持,前者锁定期为半年,后者为一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新标准出台后,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这意味着其锁定期可能缩短。
  这是出于提高并购效率、降低并购成本的考虑。上述负责人指出。
  放松的趋势,也体现在对二级市场收购完成时点的最新标准上。
  此前《收购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出现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完成时点是以其最后一笔增持完成时间计算,还是以前期的增持计划届满日计算,存在疑惑。
  新标准针对此情况规定,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这实际上是鼓励大股东增持,从操作上来说,这个完成时点的界定标准是最早的一个时间点,依此来算的解禁期相对提前,同样是降低收购成本的做法。
  虽为鼓励并购市场发展,监管层在股东锁定期标准方面有所放松,但涉及上市公司质量的资产注入环节,却越趋严格。
  新标准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证监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此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也需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并购重组法律意见鼓励大股东增持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5条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就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理解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加以明确。其中,部分法律适用意见体现了鼓励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含义。
  5条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法律适用意见以证监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体现了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近来,一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证监会咨询对于其收购行为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在相关法律适用意见中明确: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负责人表示,前一段时间,市场多次出现大股东增持。这一条法律意见书明确了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作为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点,并据此确认锁定期限的起止时间,实际上是鼓励了大股东增持。因为最后一笔增持时间越早,解禁时间就会相对提前。
  与此同时,法律适用意见明确,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该负责人介绍说,2010年,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中常见问题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审核标准进行了集中梳理,分别以问题与解答、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法律适用意见及法规修正案等多种形式陆续对外公开,基本实现了审核制度、审核标准的阳光化。下一步,证监会还将陆续推进并购重组审核进程的阳光化,增强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公信力和效率,推动并购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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