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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 五新规给力并购重组

加入日期:2011-2-24 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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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 并购重组十大安排将在今年陆续推出
  作为证监会2011年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并购重组十大安排将在今年陆续推出。 昨发布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 并购重组审核更加阳光化
  作为证监会2011年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并购重组十大安排将在今年陆续推出。昨日,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简称适用意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适用意见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不得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前一段时间市场多次出现大股东增持。这一条法律意见书明确了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作为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点,并据此确认锁定期限的起止时间,实际上是鼓励了大股东增持。因为最后一笔增持时间越早,解禁时间就会相对提前。
  资金占用成监管重点
  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收购和被收购方应当在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另外,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在证监会之前下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并未明确何为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适用意见还明确,计算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时,应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严重财务困难四个状况
  适用意见明确,要认定一家上市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困难,要满足4种财务状况之一。包括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即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为收购人在收购危机上市公司中提供便利,以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而怎样的公司可以被认定为严重财务困难上市公司,在适用意见出台前,市场操作中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
  明确收购完成时点
  适用意见指出,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自持股达到或超过30%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并拟申请豁免要约的,可以先发布公告再向证监会提交要约豁免申请。增持方股东可以选择三个时点发布公告--增持期满时、完成增持计划或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
  此适用意见明确的是《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东.方.早.报.忻.尚.伦 )

 

  证监会发布5个并购重组新规 推动阳光审核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这些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是对中国证监会推行阳光作业的又一次很好的诠释。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致力于推行阳光化审核,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增进市场参与主体对证监会发布的法规、审核工作程序的了解,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注重重组方案的质量,促进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上市公告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
  前述法律适用意见就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规理解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加以明确,并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体现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上述人士称。
  据介绍,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人同时介绍,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为:一是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二是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十三)部分对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明确,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该负责人介绍,上述标准以前在审核过程中已经在以备忘录的形式使用,但每个人对问题的回答可能有所不同,此次发布是对此进行规范化、公开化的过程,以达到公开、公平、透明的目的。
  据了解,在推行阳光化审核方面,2010年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中常用问题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审核标注进行了集中梳理,分别以问题与解答、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法律适用意见及法规修正案等多种形式陆续对外公开。
  迄今为止,证监会在网络业务咨询平台上共计发布了30余条并购重组问题于解答及15项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此次又推出了五项法律适用意见。前述负责人介绍,已公开的内容涉及法规解释、程序性规定、审核政策的重申及实务中的一些常见做法等,基本实现了审核制度、审核标准的阳光化。
  前述负责人称,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化作业,是保障并购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既有利于加强对监管者的自身约束,增强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公信力和效率,也有利于形成市场合理预期,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化水平。
  据该人士介绍,证监会目前已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并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提高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推动并购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此外,该人士透露,下一步将把并购重组进程逐步向市场公开,接受市场的监督。(.证.券.日.报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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