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若涉及重要农产品(000061)、重要能源和资源等企业,须接受安全审查.。
2011年2月16日,中国欧盟商会对该《通知》发表了看法,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该《通知》具有积极意义。较之2006年10号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该《通知》将规定范围从知名品牌及战略产业扩大到了其他产业。此外,《通知》也明确指出,审查制度将只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情况。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戴杰谈到:“对企业并购进行安全审查是中国政府的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保证经济稳定的手段。但是我们希望在实际执行中,新安全审查制度不会对在华外国投资的可预见性产生负面影响。”
Francois Renard,欧盟商会竞争子工作组主席认为:“自去年六月《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草案公布以来,许多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然而《通知》仍然引发了一些担忧。《通知》中对于行业的定义过于宽泛。除此之外,从操作的角度来说,如何将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中提及的合并控制审查对应仍有待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