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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河证券经理涉贪1169万受审 自称没收钱

加入日期:2011-2-14 15:28:03


  2009年12月的一声枪响,终结了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的生命,贪污6900余万元的杨彦明至死未说出赃款去向。而在杨彦明被执行枪决的两个月前,原银河证券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王长林,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今天上午,王长林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他贪污1100余万元。

  案件起因

  4年收“中介费”1169万元

  王长林今年48岁,被捕前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2002年至2004年时,他担任银河证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

  2001年10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1.5亿元国债托管给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复兴东路营业部除按照协商,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年8%的高息外,还依当时的行业惯例,支付年不超过3%的中介费。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共支付1169万元中介费。这些钱由林跃辉、于水(王长林的妻弟)从复兴路营业部全部以现金领走。

  检方指控称,王长林虚构该笔业务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前,王长林为掩饰犯罪,于2006年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还款275万元。检方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王长林涉贪案发,起因系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负责人因违规使用资金被抓后,为使自己获从轻处罚,就检举称该笔1.5亿元业务中,王长林可能收了好处费。

  庭审现场

  嫌犯自称没收钱

  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是王长林的辩护人。他在开庭前告诉记者,从他接触到的案卷材料来看,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王长林在所有的讯问中,自始至终没有承认他指使于水、林跃辉冒充中间人骗取中介费,也不承认他通过于水收了钱。

  而庭审过程也印证了张青松的说法,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说,王长林在陈述自己的起诉书的意见时就说:“公诉人所说的这些事,我并没有做过。”此后,“没有”这两个字,是王长林在法庭上说得最多的话,对公诉人问其是否干过某件事的所有讯问,王长林均以“没有”简短回应。这也使得此案的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环节,与以往的刑事案件相比,变得异常简短,公诉人仅仅在问了几个问题后,就以王长林认罪态度不好为由,不再讯问,并表示要用证据说话。

  证人表示

  托管国债没有中间人

  丁某在2001年时,是王长林的下属,她在证言中说,她爱人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2001年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笔1.5亿元的国债要更换托管机构,这笔业务由她爱人节某负责,由于她在银河证券工作,她就给王长林汇报了此事,王长林就让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办理了这项业务。

  丁某的爱人节某在证言中也称,他根本不认识林跃辉和于水两个人,这笔国债托管业务根本没有通过中间人,而是他通过其爱人直接由银河证券办理的,后来他才知道,这笔业务中有一笔高达1100余万元的“中介费”。

  当时复兴东路营业部的负责人也作证称,他推断这笔业务真正的中间人就是王长林,如果这是真的,王长林作为总部的管理人员,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后来在和王长林的通话中,王长林也告诉他:“我打死也不会承认这事。”

  辩护重点

  证据存在漏洞

  张青松律师表示,此案证据存在问题。首先只有林跃辉证明他是受于水之托去领中介费,所拿的钱都给了于水,于水曾告诉他,这些钱全是给王长林的。但是,由于王长林否认此事,而于水至今在逃,林跃辉的语言实际上是证明王长林参与此事的孤证,而孤证不能定案。而且这笔钱到底谁拿了,存在疑问。检察机关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长林拿到了这笔钱,如果王长林没有实际取得这笔费用,就被草率认定已经取得,错误的推断会不会形成冤案?此外,林跃辉在其中得了多少钱,于水到底拿了多少钱,都没有搞清楚。

  此外,银河证券要求林跃辉退回1169万元后,林跃辉在退还275万元后,又于2007年6月与银河证券签订还款协议,同意返还剩余的中介费,并由天津一家公司的股东宋某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09年,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林跃辉和宋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索上述款项。张青松认为,银河证券对余下的中介费有合法的民事债权,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可以追回。从无罪退定的角度出发,林跃辉退款并提供有担保的还款协议,是对王长林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目的的否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本报记者 杨昌平 文

  通讯员 常鸣 摄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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