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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公布 上海房产税缴税时间很自由

加入日期:2011-2-1 8: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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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晓哲:全国推行房产税急不得
  日前有报道说,在条件成熟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或是社会现实和大势所趋,从中央有关方面紧锣密鼓地安排上海、重庆等地房产税试点来看,个人房产税征收最终步入现实应无意外。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短期内向全国各大城市统一步骤推行个人住房房产税,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就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1月27日就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目前对个人住房普遍征税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在制度设计、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这符合中国当前国情,也是不会短期内全面推行的一个信号。
  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规则,有现实阻力。我国南北方地区、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以及城市与城市之间,在居民收入和分配调整方面存有诸多差异。一个相对宽松的征收标准,放在发达城市或没有什么,但放在欠发达地区就有可能剥离中产者幸福感进而影响民生。我国各城市依赖土地财政情况和比例不同,积极性也不同,完全一刀切仓促间推广房产税本身也不合理;另一方面,一二线城市之间,发达城市与普通城市之间,房价上天差地别,导致房产税的税基和征收标准上也无法持一个统一的标准。
  从上海、重庆两市推行的房产税来看,各有千秋。在上海市,以上海居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新购房将征房产税,税率暂定为0.6%和0.4%;在重庆,对主城九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高档房、外地炒房客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税率为0.5%-1.2%。两种完全不同的征税方式,有着完全不同的效果,被舆论认为一个精准,一个宽松,一个操作简便、另一个较复杂。那么,全国性推行房产税,是精准些?宽松些?还是另起炉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仅仅是有决心就能解决。
  从我国重大决策和政策的推行习惯来看,多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也大多是先行试点、而后稳妥推进的方式,这与我国的现实国情有关。个人房产税亦是如此。在上海、重庆刚刚开展试点之后,从理论上说,必须有一个对试点提炼和总结的过程和时间,这个时间段不会太短,没有一个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观察和归纳总结期间,就很难真正看到试点的得与失。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全国性推行房产税不能抱有过急心态。在审慎对待的基础上,稳妥推行,或是最科学、最符合国情的方式。(证券时报网)


  上海税务局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全文)
  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1-3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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