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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抓起 上市公司严防内幕信息泄露

加入日期:2011-12-9 5:26:44

  证券时报记者 向南

  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自11月25日起施行。近期,上市公司纷纷披露《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新规更加细化、规范。”双汇发展(000895)董 事会秘书祁勇耀表示,“制定规则之后,管理上可以对应,比如在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都会和涉密者签订保密协议,并进行登记,如果内幕信息泄露,可以进行追溯,可操作性更强。”

  双汇发展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涉及内幕信息范围达24条,比证监会规定的范围更为细化。实际上,记者查询后发现,多家上市公司管理制度涉及的内幕信息范围比证监会规定得更加详细。

  祁勇耀表示,《规定》将“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也就是说,行政管理部门等非核心管理层人员,也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之前的规定并没有如此明确。据了解,双汇发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中,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容有8条。此外,为确保内幕信息不外流,双汇发展还规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兰州民百(600738)证券部工作人员认为,为从源头防止内幕交易发生,证监会上述《规定》在形式上更加完备,以前没有硬性要求的范围也被列入,同时加强了上市公司自查要求。

  一家之前曾发生过内幕信息泄露的上市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下发给各个部门,并进行了相关培训。她同时发现,内幕信息管理也存在一些难题,如个人认识参差不齐,很难控制其行为。并且,在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上也不好把握,如有一些投资额并不大的项目,会引起市场很大反响,而一些公司自认为很重大的事情,市场却没有反应。

  据记者了解,为严防内幕信息外流,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中介机构、股东等均被列入了监管范围,但另一种泄密对象却鲜有提及,即上市公司重大收购的交易对手。此前,交易对手发生短线交易的行为屡见不鲜,如万好万家(600576),海印股份(000861)等。海印股份的例子比较典型,今年9月海印股份公告全资子公司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合浦能鑫矿业有限公司,合浦能鑫的唯一股东黎家燕存在交易行为,海印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在和黎家燕接触之初就已告诉对方不要买卖公司股票。

  祁勇耀认为,严控内幕交易给市场提供了公平交易机会,对各方都有利。这也代表了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想法,毕竟上市公司本身亦是内幕交易的受害者。

  作者:向南

(责任编辑:赵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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