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深圳市22亿元地方债11月25日招标完成,我国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工作宣告收官。此次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试点自行发债被看作是我国发展“市政债”的探索,被业界寄予厚望。从试点情况来看,此次地方自行发债堪称成功,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自11月15日上海地方债率先登场,至11月25日深圳地方债招标发行,各地方债的中标利率均低于同期的国债利率,并都出现高倍认购现象。虽然此次四省市地方政府债券基本等同于“准国债”,但理论上地方债的信用和流动性都不如国债,其利率应该高于同期国债利率。然而试点四省市的地方债中标利率均低于同期国债利率,这正是市场始料未及的。
地方债出现利率倒挂和高倍认购的原因,一方面,与近期利率产品市场状况有关。进入四季度后,财政部有意收紧了国债的发行规模,国债发行量明显减少。而此次试点地方债基本等同于“准国债”,因此银行间市场认购踊跃;另一方面,在此次四省市地方债招标发行中,主承销商起到重要作用。除广东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主承销商,其他三地政府将主承销商资格给予本地或者便于调动的金融机构。而为了处理好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金融机构在此次发债试点过程中表现非常积极。这种地方政府的有意安排有效保证了债券发行顺利完成,为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局面,但也成为试点地方债出现利率倒挂与认购倍数高企的主要原因。
此次四省市试点地方债为市政债的探索开辟了良好的开端,但也显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评级制度缺失。无论财政部还是各试点地方财政部门公布的文件都看不到与评级相关的表述,而在整个试点发债过程中也没有评级机构的身影。没有客观的评级,市场就无法对发债主体的偿债能力做出准确判断。其次,缺少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此次的四省市试点发债采取招标发行方式,利率参照国债利率。由于缺少市场定价相关的信息,整个招标发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债券定价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手段并非长久之计。最后,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发行债券不同于贷款,发债主体需要将债券资金的用途做出详细说明。而此次四省市试点发债,各地都只是将发债资金的粗略用途做了说明,并未对债券资金的后续具体使用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在地方政府发债向“市政债”前进的大方向下,为了尊重市场规律,有必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后续改革。
首先,建立市场化的地方债发行机制。在地方政府发债过程中引入市场化的评级机构,对地方债发债主体进行评级。同时尽快完成定价市场化,减少地方政府对债券发行定价的干预。
其次,公开债券资金具体用途信息,明确债券类型。从国际经验看,“市政债”包括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两种债券有不同的还款约束。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债券类型,确保市场投资者能对债券的风险程度做出准确判断。
再次,建立地方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市场化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而现阶段各地方政府并没有资产负债表,财政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数据不完整,并且地方政府会计核算无法区分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这给评级、定价等市场化的各项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地方政府需建立相应的地方财政公开制度,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与偿债相关的信息。
最后,建立明确的地方政府破产处理机制。有市场就一定有风险,发展“市政债”的模式是“谁发债,谁偿付”。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有着强烈的举债冲动。为了避免出现“地方举债,中央兜底”的道德风险,中央政府必须明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担保程度以及破产处理的规则,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