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新:创业板退市制度暂不会有实例_创业板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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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创业板退市制度暂不会有实例

加入日期:2011-12-5 10:08:45

  创业板在开市两年后,终于迎来了“有退有进”的退市机制。本周一,深交所正式对外公布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国内最早呼吁增加“净资产退市标准”的著名专家之一,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的一些建议也终于被采纳。昨天,针对退市规则中的一些热点、疑点问题,董登新教授接受了大众证券报记者的采访,并表示对于本报的建议,他会带入到深交所下周召开的有关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研讨会中去,将更好地完善一些细节。

  记者:深交所28日推出《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是利好消息,但推出后股市大跌并不领情。您觉得退市规则还有待完善吗?

  董登新:首先我认为,深交所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与股市动荡无关。事实上,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起点高,理念先进、超前,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有较好的对称性,并具有可量化、可操作性。当然,有些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记者:新增的两个退市条件,是否太宽松了些?如:“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可能性有多大?交易所以什么标准谴责上市公司?再如:“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现在创业板发行价那么高,跌回每股面值是否很难?

  董登新:36个月内只要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就必须终止上市。这只是13项退市标准中的一项,这一项新退市标准只是针对那些无视监管的不良公司的,这一标准足以让屡教不改、经常犯错的公司自我约束、敬畏法律、尊重监管。这是深交所的制度创新。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就必须终止上市。这是一个超前预设的退市标准。当创业板上市公司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当多元化退市标准实施到位时,垃圾股都会自动变成“2元股”和“1元股”,甚至会也现“毛股”。因此,预设的“一元退市法”是为将来的市场机制而提前设计的,它具有重要的市场导向和风险提示功能。

  记者:“一元退市法”具有重要的市场导向和风险提示功能,这个说法很新,很有价值。但我们认为创业板公司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似乎很难实现。您认为呢?

  董登新:现在看不到,不等于将来无用。因为创业板推出的时间还只有两年多,上市公司不到300家,而创业板的“均衡规模”大体为2000-3000家上市公司。目前基本上还不存在垃圾股问题。因此,创业板退市制度即便现在实施,也暂时不会触及实际退市案例。当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000家以后,尤其是达到2000家上市公司以后,创业板的“一元退市法”将会大显身手。

  记者:那将是在几年后我们才能真正看到有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

  董登新:退市制度不能落后于现实,而应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它必须对未来的市场发展留有一定空间。随着多元化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其威慑力一定会让垃圾股集中进入两、三元价格区间,离一元退市标准只有一步之隔。

  记者:创业板公司一旦面临退市的风险,大股东提前溜之大吉并非没有可能。退市规则是否该规范大股东与高管的套现?

  董登新:即使创业板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大股东也不可能不动声色的“跑人”,因为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大股东每年减持的最高比例,而且必须广而告之,因此,大股东不同于散户,其减持是受监督的。至于高管减持,只要不违规不违法,属于正常市场行为,监管机构无权干预。

  记者:创业板频现上市即业绩“变脸”现象,对那些包装造假上市的公司的惩处,征求意见稿为何没有提及?

  董登新:与大公司相比,创业板公司大多是“袖珍股”。一般地,中小企业寿命短、死亡率高,创业板公司的高成长性与高失败率是对立统一的,高成长预期背后就是高失败率,因此,创业板公司业绩出现较大波动,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当公司过会时承诺了当年的业绩增长率,如果上市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业绩就陡然滑落,并且出现了与承诺值过大的差异,那么,就应该追究保荐人及发行人的法律责任。关于这一点,没有必要在退市制度中规定,因为它不属于退市制度的内容。

  不过,你的提问和建议,我都会带入到深交所下周召开的有关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研讨会中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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