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证监会12月30日下午发布《关于修改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21世纪)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顶尖财经网无关。顶尖财经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楚天金报讯 证监会12月30日下午发布《关于修改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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