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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招股书预披露时间提前

加入日期:2011-12-31 3:45:56

  将在《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实施的同时一并公布在审企业名单,今后新受理的企业名单也将尽快公布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记者30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日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发行人将预先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并就审核秩序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于预先披露时间的提前,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发行申请人的监督作用。

  “实行预先披露制度,使社会公众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之前即可知晓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是证券发行制度中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六年来,预先披露制度已广为市场熟悉和接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

  但该负责人同时也坦言,现行预先披露时点与发审委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预先披露制度的效果尚未完全发挥,需要继续强化社会监督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约束力。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更是其获得发行核准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是证券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发行条件,更是关乎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上述负责人说,将预先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可以使社会公众有更多的时间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更加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

  负责人同时称,预先披露时间的提前便于公众更有效地监督发行审核公众,进一步提高审核公众透明度,是落实政务公开、政务诚信要求的一项举措,同时,此举有助于强化招股说明书的法律责任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据介绍,《通知》强调,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做出任何修改,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发审委委员根据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进行投票表决。提前披露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有更充分的时间阅读、了解和消化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审慎地作出投资决策。

  该负责人最后透露,证监会将在《通知》实施的同时一并公布在审企业名单,今后新受理的企业名单也将尽快公布,并持续关注《通知》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评估与总结,逐步完善预先披露制度和与发行审核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努力实现发行人一旦申报即行公开,不断提升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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