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30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发行人将预先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并就审核秩序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预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后公开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预先披露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公布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时间的进一步提前,可以使社会公众有更多时间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更加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希望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仔细阅读发行人披露的相关文件,审慎做出投资选择。
在预先披露时间提前的同时,证监会还完善了发行监管部门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沟通机制,加强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就审核中相关问题的交流,增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发行审核的服务工作。
该负责人透露,目前,一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招股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当担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有的对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随意进行变更,有的把招股说明书当成企业宣传册来写,广告化倾向明显,个别企业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甚至出现重大遗漏。
为此,《通知》强调,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做出任何修改,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在《通知》实施的同时公布在审企业名单,今后新受理的企业名单也将尽快公布,并持续关注《通知》的实施情况;努力实现发行人一旦申报即行公开,不断提升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