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日前,证监会对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惠顺装饰利用在银河证券天津大连道营业部(现已更名为银河证券天津新城西路营业部)、西南证券北京北三环中
路营业部、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现已更名为华泰证券北京农展南路营业部)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行为,责令惠顺装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透明公正的重要保障。《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要求。该负责人强调,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该负责人还强调,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证监会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作者:郑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