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2009年4月,证监会对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大富投资、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85篇,对99只股票进行了107次推荐。同期,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符夏兰等19个账户对上述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集中买入,荐股报告发布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经初步计算,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余万元。
因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据有关规定,2010年6月,证监会将此案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10年8月,公安机关对该案涉案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问题立案侦查,目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未保留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原文,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已于2011年3月对该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中的当事人先买入股票,再公开推荐,待股价波动后卖出获利,属于典型的“抢帽子”操纵行为。对于“抢帽子”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该负责人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不得针对个股的具体操作提出投资建议,更不得使用夸大性、鼓动性的语言误导投资者。广大投资者要仔细甄别各类公众媒体的荐股节目或栏目,注意识别虚假荐股信息,防范投资风险。
作者:郑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