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从商务部获悉,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所载明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终裁倾销幅度及终裁从价补贴率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本次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从2%-22%不等,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则从0%-13%不等。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责任编辑:崔子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