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坚决打击证券违法失信行为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证监会:坚决打击证券违法失信行为

加入日期:2011-12-12 18:10:27

此信息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导读:
  证监会:惩治违法失信行为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证监会关于久富基金经理韩刚的行政处罚书
  证监会关于国轩高科方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披露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案简介
  证监会重组委员会委员吴建敏违规持股被解雇玄机
  监管风暴持续升级 又一批违法违规案件被通报
  监管层铁腕出击 民间股神殷保华落网
  盘点今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中国宝安绿大地等入围

  证监会:惩治违法失信行为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运行更加依存和依赖于信用。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市场各方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明显。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市场的运行机制更趋复杂,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更加多元化,诱发违法失信的动机因素出现新的变化,违法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市场的诚信要求更加广泛、突出。一方面,打击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任务依然艰巨;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比较突出的违法失信现象,如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基金经理老鼠仓背信交易、中介机构专业把关失职等,严重违反市场三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的存在表明,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要把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置于重要位置。
  中国证监会始终把惩治和教育失信、鼓励和维护诚信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执法体制,切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失信行为
  一是完善打击违法失信的法律制度体系。近年来配合立法机关制定、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将诚实信用确立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义务和责任,设定了对严重违法失信人员的惩戒制度。同时强化监管执法权限和手段,在《证券法》中增加了现场检查权、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查阅复制权、银行账户查询权以及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限制证券交易权,特别是赋予了证监会查封、冻结的准司法权,还丰富了违法情形、责任范围和形式,确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将害群之马驱逐出市场,对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特别针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掏空、老鼠仓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立法机关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进一步加大了对资本市场背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推进证券期货执法体制改革。在充分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职能作用的同时,证监会成立专门的稽查总队,中编办专门增加执法编制,稽查执法队伍人数超过500人。在这基础上,立足于权力制衡和执法专业要求,推动专门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在2002年初步确立稽查局、法律部分别独立行使调查权和审理权的基础上,2006年正式成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负责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审理处罚工作。今年,又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引进3名法官担任行政处罚委员,进一步体现了证券执法的司法秉赋要求。改革行政复议委员会。2007年在原有行政诉讼与复议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引入了市场专业人士担任的复议委员,增强了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是加强国家机关执法协作合力。经国务院批复同意,2007年推动建立了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2010年会同中纪委重点针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建立会商协作机制,目前已在广东、湖南等10省市开展了协作试点。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转发了证监会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制定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建立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原有协作机制基础上,近期针对行政与司法在调查手段支持、调查取证配合、案件移送规范、证据转换使用及案件专门管辖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正在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协调配合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是优化有效惩治违法失信行为的司法环境。目前有关资本市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共计52件,其中近六年出台的超过80%,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结合刑法修订,配合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专门制订了相关证券期货犯罪的追诉标准,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订出台中,将着重解决内幕交易取证难、认定难、查处难等问题。同时推动建立资本市场专门司法诉讼制度。2004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实现了对涉及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履行职能的案件,全部由所在地中级法院受理、审查,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结算秩序,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实现了分别由直辖市、省会城市中级法院管辖;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持和保障。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大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黄光裕、董正青、李启红、刘宝春等内幕交易大案、汪建中市场操纵大案、科龙电器顾雏军信息披露违法等大案得到及时刑事制裁,最近查处了绿大地、天山纺织内幕交易、佛山照明内幕交易、佛塑股份内幕交易、李旭利老鼠仓等一系列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何学葵、李旭利等人也正等待着最终司法判决。同时24家中级法院审理涉及46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近万名,起诉标的超过9亿多元,绝大多数原告通过判决或者调解获得了赔偿。
  (二)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一是加强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部署。2006年证监会制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加强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推进诚信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为有效组织推进市场诚信建设工作,证监会专门成立了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几年来,证监会始终将诚信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在每年监管工作会议上都对诚信建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2008年底,证监会专门召开诚信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规划,远近结合的诚信建设工作思路,提出当前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以建立完善诚信档案为抓手,创新诚信监管的手段、方法和机制,探索实现诚信硬约束,最终构建诚信法制健全、诚信记录完善、诚信约束有效、诚信服务发达的资本市场诚信体系,营造崇尚诚实守信、自觉遵规守法的资本市场诚信环境。
  二是资本市场统一的诚信档案平台建成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的工作要求,证监会于2007年底开始建设诚信档案信息系统,用以记录资本市场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行为。该系统建成后,收录了资本市场各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立案调查、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7大类别,涵盖的违法失信行为主体既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对象。目前,共记录违法失信信息9500余条。同时,证监会还按照国务院关于部际信用信息共享的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就征信信息共享合作形成制度安排,扩大了诚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三是违法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初步建立。为有效地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市场诚信意识,证监会围绕诚信档案的使用,初步探索建立起一套失信惩戒机制:把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市场准入对接,发挥诚信记录的约束作用。把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监管机构日常监管对接,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监管要求。把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特定专业资格对接。如在组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专家评审机构时,对专家委员的诚信记录有较高的要求等。
  四是深入开展资本市场诚信宣传教育。近年来,证监会紧扣四个结合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了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为主题的行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教育与监管结合,在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过程中注重阐释法理、倡导诚信,培育遵规、守法意识。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投资者教育相结合,在法制宣传周、投资者宣传月等活动中,增加诚信宣传的内容。坚持理论宣传与现身说法相结合,通过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在发挥警示、威慑作用的同时,起到宣传教育的效果。坚持宣传教育与培训考试相结合,在证券期货行业培训、资格考试中,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和诚实守信要求等内容的比例。
  三、下一步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思路
  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证监会将加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是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对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零容忍,继续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市场三公原则。在此基础上,十二五时期,证监会将继续把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形成诚信制度健全、诚信记录全面、失信惩戒有力、信用服务配套的资本市场诚信体系,从整体上优化资本市场的诚信环境,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一)建设统一、全面、权威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在现有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升级建设内容更丰富、形式更标准、功能更强大、使用更便捷、拓展空间更广阔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一是增加市场主体的身份识别、行政许可、业务资格等基本信息,其他部门、机构进行处理的负面信息,有关舆论媒体的社会评价信息,信访、投诉信息等,既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扩大诚信档案的覆盖面。二是在诚信档案的信息浏览、查询等基本功能基础上,增加信息的自动生成、统计分析、请求处理等多种智能化功能,更好地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三是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成功开展征信信息共享合作基础上,积极推进与其他部门和行业之间的诚信信息共享合作。
  (二)健全诚信监管的有效机制,丰富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手段
  本着诚信约束和监管执法有机统一的要求,在升级建设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依托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的实践经验,制定专门的诚信监管管理办法,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创新和探索实现有效的诚信监督、管理与约束的措施、办法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市场准入的诚信条件规定,不断健全日常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审慎关注的监管程序规定,适时推出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有效形成不同层次、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式的失信行为惩戒约束机制,逐步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业务创新等领域推出诚实守信的正面激励措施,引导市场主体遵规守法、诚实守信。
  (三)完善资本市场诚信制度体系
  法治是市场诚信的基石,诚信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支持。一是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一般要求,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资本市场规律、特点,研究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普遍遵循的行业基本诚信准则和行为标准,界定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市场机构及其人员的分类诚信准则,细化各类市场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自律要求。二是系统梳理、总结资本市场对有关主体的诚信要求,认真评估现行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诚信法律规范执行情况,按照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有关诚信义务、条件、责任等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法律规范体系。三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管理制度,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的征集、收录和使用等诚信建设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与支持。
  (四)积极培育资本市场信用服务市场
  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诚信信息服务模式,是深入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客观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依托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依法开展面向市场和社会提供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服务;探索开展符合资本市场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的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报告、评估、评价等其他诚信服务;在继续发挥监管部门诚信建设工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支持、引导行业组织、市场机构参与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开展有关诚信信息服务业务活动,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优化资本市场诚信环境
  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创新要求,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突出资本市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健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式,区分各类不同的市场主体,继续将诚信宣传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投资者教育、市场文化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宣扬诚信理念,普及诚信知识,倡导诚信文化,努力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市场氛围,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新.华.网)

 

  证监会关于久富基金经理韩刚的行政处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刚)
  〔2011〕29号
  当事人:韩刚,男,1974年10月出生,曾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富基金)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景蜜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刚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刚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表妹王某于招商证券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支,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支。
  以上事实,有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久富基金和王某账户股票交易记录,王某账户股票交易下单电脑MAC记录以及下单交易IP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截至本处罚决定书作出时,前述判决已生效。
  我会认为,韩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违法情节与社会危害后果均十分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取消韩刚的基金从业资格。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新.华.网)

 

  证监会关于国轩高科方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 号
  当事人:方清,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时任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国轩苑1幢8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方清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清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内幕消息形成、传递及公开过程
  2010年1月4日,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董事长钟某某、董事会秘书邹某某等赴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考察,钟信才向国轩高科董事长李某、时任总经理的方清提出由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电动巴士的意向,李某当时未作出实质性表态。
  2010年春节后不久,李某、方清及外聘国轩高科金融顾问前往佛山,对佛山照明进行考察。经考察,李某决定与佛山照明合作,但没有确定具体合作方式。
  2010年1月25日至3月16日期间,邹某某与方清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磋商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份一事。
  2010年3月18日,佛山照明以通讯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受让合肥国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营销)持有的国轩高科20%股权的意向,但要求管理层于2010年3月底前派出财务顾问对国轩高科现有的资产作出合理的评价,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再与转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2010年3月19日,李某、方清与钟某某在佛山照明总部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意向性协议),同意将国轩营销所持有的国轩高科20%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
  2010年3月20日,佛山照明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上述3月18日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0年6月2日,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与佛山照明签订业务约定书,约定由毕马威咨询对国轩高科进行尽职调查。7月6日,毕马威咨询将尽职调查报告终稿交给佛山照明
  2010年7月12日,国轩高科形成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国轩营销向佛山照明转让其所持国轩高科20%的股份。
  2010年7月13日,佛山照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正式收购合肥国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20%股权的投资议案》。
  2010年7月14日,李某与钟某某分别代表国轩营销和佛山照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国轩营销同意将其持有的国轩高科20%的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亿元。
  2010年7月15日,佛山照明发布《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受让合肥国轩高科股权的进展情况公告》等,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并披露了进展情况、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投资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协议的主要内容、受让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二、方清交易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2010年4月28日,方清在国元证券合肥宿州路营业部开立账户。2010年7月12日,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0,000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00.00元。2010年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0,000股,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48,800.00元。
  上述事实,有方清的股票账户开户资料、股票交易记录、有关公司的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该重大事件属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方清作为国轩高科时任总经理,参与了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00元,并处以奉48,8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 月 日 (.新.华.网)

 

  证监会披露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案简介
  近年来,证券执法铁腕出击,各类资本市场的蛀虫陆续浮出水面。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为做好今年12 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近日,新华网配合中国证监会举办了普法活动,梳理展示了2008年以来资本市场的违法典型案件。
  以案说法,广大投资者将对于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行为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从而有效规避风险,理性投资。
  以下是此次普法活动的案例展示: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3日,前期由中国证监会处罚认定的汪建中又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放)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因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了司法判决。
  二、主要违法事实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集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汪建中先后55次通过上述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买入金额为52.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53.86亿元,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本案中,北京首放通过首放证券网、东方财富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布或刊登咨询报告。比较上述38只股票或权证的交易情况看,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发布后,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换手率、参与买入账户及新增买入账户均有明显变化。汪建中作为北京首放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咨询报告的发布内容与时机拥有最终决定权,其明知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的情况下,采取在公开发布报告前抢先买入,发布后当日或数日内迅速卖出获利的行为,对其他市场投资者明显不利,属于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市场行为。
  三、评述
  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市场影响力实施操纵的典型案例。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做了界定,明确了服务方式,规定了从事业务的条件和禁止的行为,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和人员做到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但汪建中却利用北京首放常年在各大证券报刊、知名金融网站刊发咨询报告并推荐相关股票的信息优势和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信任影响力,通过其本人及亲友的账户实施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汪建中还利用其决策控制地位,使北京首放参与到操纵市场行为中,最终公司被撤销资格,本人被处罚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的连续交易、对倒、洗售交易操纵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却相同。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撰写、发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汪建中本人则在股价得到推高后趁机卖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荐他人买入证券的同时,自己却进行反向交易,其欺诈投资者显而易见。试想,如果汪建中在向公众推荐某只证券的同时,告知其已先行买入并将在推荐报告发布后将迅速卖出的真相,普通投资者自然不会听从其荐股建议,汪建中也就很难通过抢先交易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场影响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一是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却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三是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影响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形象,损害了投资者信心。(.新.华.网)

此信息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