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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欺诈上市非儿戏 受损投资者应索赔

加入日期:2011-12-10 4:05:31

  2011年3月17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则《关于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的公告》令公司欺诈发行上市等一系列违法事件逐步浮出水面,市场随之一片哗然,受损投资者索赔呼声不断。但由于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是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因此投资者索赔工作只得等待法院的一纸判决。

  受损投资者范围

  2011年12月3日,*ST大地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ST大地及何学葵等五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至此,若在十日内相关当事人不提起上诉,该《刑事判决书》将使*ST大地欺诈发行上市事件刑事追溯程序画上句号,当然也意味着受损投资者民事赔偿程序得以正式启动。

  《刑事判决书》认定,*ST大地无视国家法律,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下,在赵海丽、赵海艳的积极参与下,在*ST大地的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是为发行股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同时,《刑事判决书》认定,*ST大地2008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行为,但未达到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见,*ST大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及2007年度、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因此,*ST大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其招股说明书公告之日,即2007年12月6日。

  2010年3月18日,*ST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首次在全国媒体上公布了*ST大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实,向投资者警示了*ST大地股票风险的存在。因此,2010年3月18日为*ST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据此,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买卖过公司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本案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基准价为24.01元。本案管辖法院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应积极索赔

  何学葵等五人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投资者对五人行为的愤慨并未随着法庭法槌声落下而熄灭。究其原因,是因为五被告均被判处缓刑,投资者认为罚不当罪。

  自10月底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后,证监会监管新政频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严惩欺诈上市。与证监会披露对涉及欺诈上市的胜景山河(002525,股吧)等案件的处罚结果之严厉程度相比,*ST大地及何学葵等五人收到的刑事判决更似对造假的纵容。何学葵等人的犯罪行为使广大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之根基,但针对该五人的行为,无一人因此而遭受牢狱之苦的判决结果,与郭树清“乱市”用重典的作风背道而驰,当然也很难平息投资者的愤怒,更无法对铤而走险者起到威慑作用。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仁慈”,无异于鼓励造假,纵容犯罪。

  该《刑事判决书》虽难消众怒,但对受损投资者而言,其消除了向*ST大地及何学葵等五人索赔的司法障碍。通过民事赔偿,使*ST大地及何学葵等五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使何学葵等兑现其在刑事审判庭最后发言时表示“愿意尽其所有补偿股民损失”诺言,也并非不是另一种令*ST大地及何学葵等人承担责任的惩罚方式。据此,笔者呼吁,广大*ST大地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其索赔的权利以挽回损失,同时令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完善市场纠偏机制,还证券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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