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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社会力量建构食品安监体系

加入日期:2011-12-10 2:41:55

  根据近日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办主任会议的有关通知,要构建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今后要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衔接,推动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监管,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对此通知中的微言大义,若有关责任机构能悉心领会、积极动员引导有组织的社会监管形式来予以落实,将弥补当前行政部门“分段监管”的诸多薄弱问题,并在已经市场化了的、由资本主导的食品产业经济环境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向高效体系转型。

  中国的多个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安排,长期以来都受困于“没事大家都争权、出事人人都没责”的体制问题。最近重庆质监部门推出的连坐制,让人期待能走出部门扩权、缺乏自我问责和监督问责的旧病。2009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延续了各部门分段监管的安排,要求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管理下,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并让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该法律也对各分段监管部门的责任作了分段规定,但是现有的政府体制下,分段监管但没有“分段问责制”的弊病并没有解决。

  援引社会力量建构食品安监体系

  那么,今后在延续既有分段监管体制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增加全国人大和各地人大的各个委员会对所对应的行政承责部门的分段问责制。这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政部门的责任落实,并在问责压力下,开始让各部门着手“监管措施衔接”,强化“基层监管”。不过,增加了人大实施的分段问责制后,这样的食品安监体系仍然属于政府主导的被动静态监管体系。在当前已经市场化了的、受资本的风险外部化性质控制的食品产业链条中,有限人员编制的政府部门实施的静态监管,是无法满足复杂长链条的庞大监管任务的。而公共财政根本不可能在诸多政府必须承担的任务中,单为食品安监无限制扩大机构,这就要求市场经济中的食品安监系统,必须引入有组织化的社会动态监管力量,来补充政府行政和立法等机构的有限静态监管能力,这就是当前需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因。

  民间社会的有组织参与,是推动发达国家的高效食品安监体系成型的重要力量。在日本,经济转型中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也曾经震撼日本社会。但是真正施压市场和企业自律、让政府高效履职的力量,来自日本以家庭主妇和职业妇女为主的众多妈妈协会。这些妈妈协会的多年参与和努力,让行政部门的监管走向透明化,并且通过和媒体协作,敦促政府清理了若干监管弊案。在美国,其人手十分有限的消费者委员会,之所以能够高效承担保护所有消费者权益的各类食品和商品监管,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委员会实际上是个整合各种社会组织的公开监管情报的枢纽部门。各类消费者自发组成的兴趣不一的消费者协会,是具备行政职能的美国消委会最有力的监管助手,同时也是监督消委会这一准行政组织的社会监督者。

  目前中国的消委会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下面管理。现在全国各地都面对食品安全隐患威胁,既存的消委会制度需要及时进行独立改革。消委会既要充当好代理所有消费者投诉来对食品安全各个分段环节进行审查的义务,更需要进行自身的体制改革,把消委会内分为二,另一部分必须承担起与社会层面自发组成的各类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协调联系的职能。广东已经放开了社会服务性的民间组织独立注册的管理规定。签于当前面临的社会管理难题,仅仅在社会服务类放开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及早让各级党委下的社工委与消委合作,动员鼓励社会自发成立各类民间自我管理的独立消费者委员会,来参与食品安监管理。今后,当奶粉安全标准制定时,各地的妈妈协会的靓妈代表们能和奶粉企业们一起,在食品安监行政部门组织的安全标准会议上“过招”后,中国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高效食品安监体系就基本大功告成了。

  作者:郭凯 (来源:21世纪网)

(责任编辑:赵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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