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重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_热点关注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适时重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

加入日期:2011-11-28 6:05:22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未来《证券法》修订应该在品种范围上进行突破,同时对功能性监管也应作出明确。他还建议,在恰当时机,应该对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进行重构。

  郭锋表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证券法》未来修订时,应该对“证券”的品种范围进行扩大。只要是符合投资契约特征的投资性金融商品,包括投资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性的保险产品,都应放到“证券”的概念中,实现对证券的全方位覆盖和监管。

  与此相对应,郭锋认为,目前我国虽然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在实践中,已经处于一个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混业经营状况。在此背景下,短期内实现统一监管并不现实,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功能性监管,只要是涉及到证券业务的公司,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证券法》都可以有权监管。

  他还提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重构我国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建立证券商推荐、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备案的发行监管制度。如果按照这个原则重构,最主要的就是要把现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发行审核监管权,从证监会下移到交易所。

  就保荐人制度改革,郭锋认为,可以存在三种改革路径:一是废除保荐人制度,恢复到以前主承销商负责制;二是保留证券公司的保荐,但废除保荐代表人制度,即由证券公司来做上市公司的保荐;三是实现保荐与承销的分离,建立保荐人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顶尖财经网无关。顶尖财经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