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种债转股应变更登记_热点关注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公司三种债转股应变更登记

加入日期:2011-11-24 8:37:50

  据新华社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天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债权转为股权的三种情况(详见右表),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核心提示·应登记管理的三种情形

  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顶尖财经网无关。顶尖财经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