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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围猎”黄光裕

加入日期:2011-11-16 1:02:04

  面对内幕交易,散户们不再沉默。索赔黄光裕只是这场战役的开始

  法治周末记者 黄希韦

  刚在狱中度过一年光阴的黄光裕再次遭到起诉。近日,陆续有股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向黄光裕索赔因其内幕交易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等罪获刑14年。根据终审判决书,黄光裕利用内幕消息获利3亿多元。从所涉股价的走势来看,黄光裕“坐庄”期间,股价先是飙升至17.8元,此后一路暴跌到2.48元。

  提起诉讼的股民想法很简单:投资者炒股的赚钱方式是“低买高卖”,但由于黄光裕“坐庄”后期放出巨量换手(股票出手,从一个人那里卖给另外一个人,即买卖成交),在此低位“割肉”离场的他们因此赔了很多钱。

  此案备受关注的原因即是这些“小散户”们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期待年轻的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毒瘤”当属内幕交易,但目前对内幕交易者只有刑法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制裁,普通股民们的个人损失如何获赔,并无答案。

  如今,乐观的学者和律师们愿意相信,黄光裕因内幕交易被民事索赔案将成为中国股民走上“围猎”路的标杆性案件。

  “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能建立起一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的生力军,有上亿投资者的双眼盯着市场,足以让违法者不敢轻举妄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忠立说。

  “吃了多少,都吐出来”

  逐利是人的天性,面对骤然飙升的股指、一夜暴富的诱惑,很多人都难做到无动于衷。这正是内幕交易的贪婪本性所在。然而,股市老手郝振林始终认为,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中,天性应顺应市场,而不应成为少数人掠夺中小投资者的工具。

  “吃了散户多少,都应该吐出来。内幕交易者理所应当为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埋单。”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郝振林言语间充满愤懑。2008年9月,他斥资数万元买入中关村科技集团(下称中关村)的股票,之后损失惨重。

  他的想法在法律上确有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针对黄光裕的判决书认定,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科技集团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中关村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并在该信息公告前的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指令他人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累计购入中关村976万余股,获利348万余元;其次,在中关村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又指使他人开立个人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至2008年5月7日资产重组信息公告日时,这些股票账户获利共计3.06亿元。”

  本案代理律师张远忠以此为据划出了有权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范围: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7日买入中关村股票而2008年11月7日以后还持有或已经卖出但有损失的投资者,均有权向黄光裕提起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

  “这一次提交起诉书的股民为7人,其他股民的起诉书将会陆续向法院提交。”张远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一最新动向直接带来的效应就是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在持续攀升。“目前准备提起诉讼的人数远超20人。”张远忠透露。

  他预计,该案审判结果会具有带动效应,将直接关系到未来黄光裕是否会遭遇更多投资者的连环诉讼。

  记者就该案联系黄光裕方面的代理律师李默和国美集团,对方均表示目前不便回应。

  索赔金额飙升

  事实上,该案是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的第二批民事索赔诉讼。

  首位向黄光裕提起民事索赔的是散户李岩。2010年9月13日,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激战正酣之时,持有中关村股票的股民李岩委托张远忠就黄光裕、许钟(原中关村科技集团董事长)因内幕交易给其造成的损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赔。

  李岩称,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购买了500股中关村股票,并于两天后以每股10.08元卖出,损失155元。他认为,其卖出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夫妇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夫妇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的规定,黄光裕等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55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印花税。

  出人意料的是,该案最终以撤诉告终。2011年9月6日,在该案开庭后不久,原告律师要求增加诉讼请求,遭到被告律师反对。审判长即宣布休庭,称合议庭将对此问题进行合议。随后,李岩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获法院准许。

  对此,张远忠回应只是“诉讼策略”。

  然而,记者发现,在本次起诉黄光裕案的原告中,李岩的名字再次赫然在列。不过,这一次他的索赔金额已飙升至90多万元。

  张远忠在法庭上表示,我国法律未对赔偿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赔偿数额标准参照的是美国证券交易法(如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1990年《证券强制赔偿及廉价股票改革法》),对于损失的计算,主要有差价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等5种计算方式,而不能以简单加减的方式计算损益。

  当记者就此再次询问时,张远忠以“不便透露”为由婉拒。但他表示,散户是弱势群体,希望法院恪守公正,本着公平的原则审理本案,而不要偏向强势当事人一方。此外,这一案件到底怎么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资料显示,黄光裕在实行内幕交易行为期间,中关村约有13万股民。无疑,他们都可能成为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潜在原告,该案或将创出投资者损失索赔额的历史最高纪录。

  散户“围攻”刚开始

  事实上,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不过是中国资本市场黑幕的冰山一角。在近年来中国股市一片火热之际,证券市场早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浏览既往信息可知,内幕信息案件所涉腐败数额巨大,牵涉面广,不仅有证券公司高官,连政府官员、仲裁员、律师、会计师、银行职员甚至财经记者等都卷了进来。

  然而,在此前众多的内幕交易案中,受害股民多处于“被冷落”的境地,鲜有维权者。

  “原因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审理这类案件。”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只有证券法76条,没有配套规定,法院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比如,如何确定哪些股民是适格原告、如何分配内幕交易人和股民之间的举证责任、如何扣除系统风险等,这些专属于证券民事赔偿特有的因素让法官无从下手。所以实践中法院要么不立案,要么调解解决。”

  已有先例印证。2008年,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000877,股吧)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结果即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在接受采访时,虽然张远忠对本案诉讼前景表示乐观:“我们认为胜算很大,而且赔偿金额不会少。”然而,他更愿意向记者强调,目前证券欺诈越来越普遍,建立起民事赔偿机制是当务之急。

  “如果该案能够唤醒公众对修法的建议、对司法解释的呼吁,则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北京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高晋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评价。

  他希望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尽快破冰。“充分利用投资者的力量打击内幕交易或者说利用民事赔偿打击内幕交易,效果将是出人意料的,因为它将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他赔得倾家荡产。在这个层面上,我们的资本市场需要这样一个全民监管体系。”

  其实,“围猎”内幕交易者之路,只是刚刚开始。《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除张远忠以外,上海律师宋一欣、北京律师杨兆全也已做好准备。

  这是一条严密的链条。“我们正在观望,将视情况决定诉讼安排。”杨兆全对《法治周末》记者透露。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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