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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入日期:2011-11-14 14:42:20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基础工程,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加强对“十二五”期间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良好商务信用环境,推动我国商务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主体是企业。信用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在竞争中的软实力,贯穿于企业的所有活动。进入商务领域的企业,其信用状况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无论是在生产、流通企业之间,还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信用关系都是交易达成的首要前提,有助于扩大商品流通规模,有助于建立产业和谐关系和社会和谐关系。企业必须把信用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管理之中,坚持走“诚信兴商”之路。“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不仅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任务十分艰巨,国际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改善消费者预期,使“中国制造”占领质量和诚信高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

  二、明确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以改善商务诚信环境、促进信用交易为目标,以加强商业信用文化建设为基础,以完善商务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建设信用技术支持系统、发展信用服务行业为抓手,加快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举,规范管理信用信息与鼓励促进成果应用结合,重点应急工作与基础性工作兼顾,政府推动与社会共建协同配合的基本原则。

  (三)建设目标。商务领域信用制度、监管机制和信用信息系统较为完善;商务领域违规失信现象明显减少,市场主体交易预期明显改善;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市场开拓、融资能力大幅增强;信用服务业得到规范发展,信用经济规模扩大。

  三、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一)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为平台,引导商贸企业继承和发扬“诚信为本、公道守规、货真价实、服务优质”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理念,提高消费者防范欺诈的能力。

  (二)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指导行业商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标准。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大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宣传推广力度。

  四、逐步改善信用环境

  (一)推动商务领域信用立法工作。推动信息保护与公开方面的立法,抓紧研究制订与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设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落实《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做好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础工作,准确记录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促进建立属地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跨部门的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系统,在外贸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分类管理等方面开展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

  (四)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健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加强制度保障。完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及身份认证等技术,提升技术水平。

  (五)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换共享。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物流园区等商圈,以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逐步积累企业信用信息,推动条件成熟的商圈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系统。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一)强化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商协会在食品、药品、屠宰等重点行业,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电话邮购等新兴业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及劳务合作、重点产品出口等领域,率先实行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指导行业商协会定期通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出资、撤资、清算等规定情况。

  (二)建立信用档案。指导行业商协会归集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制作和发布守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建立各行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实现行业内部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指导行业商协会从重点行业入手,对职业经理人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行为的采集、记录、管理和共享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评估,并将结果向会员企业、上下游行业组织和有关部门通报。

  (三)健全管理机制。指导行业商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息服务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推动行业内骨干商贸企业设立信用管理机构,对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员工信用档案等进行管理,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积极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

  (一)引导企业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贴息等事项的信用记录预审制度,鼓励行业商协会和交易当事人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扩大信用服务业市场需求。

  (二)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借助企业资质、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评估认证,促进信用服务企业规范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七、大力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

  (一)促进企业间信用销售。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发展企业间信用销售。引导鼓励信用销售企业利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商业保理、履约担保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产品,降低信用销售风险。

  (二)鼓励企业发展信用消费。鼓励有条件的零售企业面向消费者开展信用消费;支持零售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开发新的信用消费模式,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

  (三)推动内外贸信用险发展。推动建立信用保险业务的制度化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内外贸企业信用销售风险。

  (四)支持商圈融资发展。加强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合作,重点支持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物流园区等商圈内的经营主体的信贷融资,有效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

  (五)鼓励商贸企业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向已通过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的商贸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推动开展应收账款、仓单、保单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对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的融资提供信用支持。支持商贸企业通过典当等方式获得融资。

  (六)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行为。按照“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督促发卡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切实防范商业欺诈和市场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八、切实保障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将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完善与信用工作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税收、市场管理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商务信用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商务信用建设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崔子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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