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央行连续两周共净投放资金1630亿元
央行昨未进行正回购流动性偏宽松
央行: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专访
央行力挺民间借贷 亿万资本有望阳光化
央行:应视小贷为专业放贷人
央行:正研究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
央行力挺民间借贷 超3万亿资本有望阳光化
央行首次直面民间借贷 称民间借贷具制度层面合法性
央行连续两周共净投放资金1630亿元
货币政策结构微调:数量宽松价格暂不动
为保持流动性适度宽松,3年期央票或继续暂停发行,且12月有可能进行逆回购操作
本周央行连续第二周向市场投放资金,额度为670亿元。业界专家称,从近期决策层的表态和公开市场操作的情况看,货币政策数量宽松的态势已经形成,未来央行将持续向市场投放资金,以保持流动性的适度宽松。由于12月份到期央票数量较少,故不排除央行届时进行逆回购操作的可能。
11月10日,央行以价格招标方式同时发行第八十七期央票,本期3个月期央票的参考收益率继续持平于3.1618%,价格持平于99.22元;当日没有正回购操作。
目前资金面情况的改善比较明显,回购利率还保持在比较低的位置。中债收益率曲线显示,二级市场3个月期央票收益率为3.17%。
目前一、二级市场3个月期央票收益率基本看齐,显示发行利率得到市场认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员称,周二1年期央票利率下调应是央行被动所为,目前价格工具不具备使用的条件,满足经济需求就要保持数量上的相对宽松。现在无论是从信贷还是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层面都处于相对宽松状态。
昨日,市场资金面情况较为宽松,除了隔夜、1个月和6个月Shibor小幅上涨外,其他各期限Shibor均呈下降态势,整体波动幅度不大,较为稳定。其中,当日跌幅最大的品种为1周Shibor,该品种下降4.16个基点至3.4767%。
分析人士认为,通胀持续回落为货币政策预微调扫清道路,但目前政策全面转向尚无基础,1年期央票发行利率下调并不等于降息在即,未来数量型政策工具尤其是公开市场将成为央行保持数量宽松的重要手段。
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皓宇认为,随着物价不断回落,政策在逐渐放松,主要依靠数量型调整,微观主体将得到资金支持。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李稻葵也于日前表示,目前货币政策大方向上应维持格局不变,短期货币政策不宜放松。
未来流动性的调控将可能更倚重公开市场操作,预计以净投放为主。上述交易员称,但12月份央票到期量锐减,为保持流动性的适度宽松,3年期央票或继续暂停发行,逆回购操作也是有可能的。
央行本周二发行了100亿元1年期央票,发行价96.55元,对应收益率3.5733%,较上周下行1.07个基点,同时进行的300亿元28天期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持平于2.80%。照此计算,本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净投放资金670亿元,为连续第二周净投放资金。央行连续两周共计净投放资金1630亿元。
央行上周通过公开市场净投放资金960亿元,扭转了此前连续三周的净回笼局面。该投放量也创下今年9月中旬以来最大单周净投放规模。(www.ccstock.cc)
央行昨未进行正回购流动性偏宽松
本周以来,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叠加,使得已经稍显宽松的资金面进一步活跃。
本周四央行公开招标发行20亿元3个月期央票,发行价格为99.22元,参考收益率为3.1618%。当日,央行未在公开市场进行正回购操作。
本周,央行通过公开市场实现670亿元净投放。而本周1年期央票出现28个月来首次下跌,虽然只有1个基点的下探,但是给市场注入了积极性,而3个月央票继续持平。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的业界人士均表示,这是对市场流动性的合理调节,并不能理解为降息或者降存准率的信号。
1年期央票利率还可能下探,市场热情比较高,主要是资金很充裕了。广发证券交易员表示。
沪上大行交易员认为,短期降息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央行可能通过公开市场来调节。
国家统计局在日前公布10月CPI数据创下5个月来涨幅新低后,市场乐观情绪也在同步放大。周四,银行间市场质押式隔夜回购利率仅出现1个基点的涨幅,而7天回购和14天回购利率均出现微跌。
而昨天央行又给市场注入流动性。当日,央行公开招标发行600亿元国库现金定存,利率为6.00%,起息日为2011年11月10日,到期日为2010年5月10日。
市场资金的宽松已经足够机构开始自行配置了。华北一机构债券交易员表示,这周以来利好消息比较多,机构目前都在积极购买债券,为长期做打算。
国都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曲宏此前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表示,国内债券市场相对比较封闭,所以受到国外的影响微乎其微。
也有一交易员表示,虽然市场资金充裕,但中资银行近期可配置资金仍有限,目前市场疯狂扫货的机构以外资银行居多。(.每.日.经.济.新.闻)
央行: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该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该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对于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和处罚畸高利率,该负责人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中.国.证.券.报 .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专访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有何特点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问: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十分关注和重视培育、发展贷款零售商市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注意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