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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出台 资源税正式启动 四大看点(影响股)

加入日期:2011-11-1 7: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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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实施细则出台 资源税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资源税改革四大看点
  资源税从价计征利好新能源板块
  资源税调整受影响个股一览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5股价值低估

  实施细则出台 资源税正式启动
  财政部昨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此前,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也赶在11月1日前推出,资源税正式进入具体实施环节。
  主要的意义在于,资源税改革放权给地方,给予地方征税的动力和利益激励。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对记者表示。
  此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征收,税率在5%~10%,煤炭等其他资源实行从量征收。随后财政部和税务局确定油气资源税暂按5%征收。实施细则确认了这一税率,清晰界定了油气资源的概念:原油是开采的天然原油;天然气是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称暂按5%的税率暂行到何时,目前难以预测。一位能源企业领导人也对5%的暂行税率表示疑惑。
  对于煤炭资源,焦煤按每吨8元的标准征收,其他煤炭按省份不同标准不同,河南省最高每吨4元,安徽最低为每吨2元。其他矿种则分等级列举,从量征收不同的资源税。未列明的地区,参照开采条件和成本相似的矿山,可以在浮动30%范围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针对实施细则中没有对油气具体品种作出区分的影响,韩晓平称因为油气资源税从价征收,各地油气资源即使品种不同,也不影响税收。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因此会增强地方政府征税的动力。
  韩晓平还认为,煤炭资源税征收后,主要是捋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适当放权给地方,地方得到实际利益,有动力消减名目繁多的地方收费,避免重复征税加大企业的负担。当然,他认为,目前的税率和税目设计平衡了各方利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韩晓平还表示,资源税实施后,国家可能会进一步推动税收改革,目前中央财政收入情况较好,加之国际经济环境不好,国内企业日子不好过,也要求配套的税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第.一.财.经.日.报 .张.旭.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网.站)

 

  资源税改革四大看点
  11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这场各方利益博弈多年的变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当然,条例还属于暂行,这也意味着,未来的道路还是要摸着石头过河。事实上,这场几乎影响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改革,的确需要边走边看。
  那么,即将启动的资源税改革都有哪些看点呢?换言之,对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而言,显见和潜在的影响会有哪些呢?
  一、会不会压制股市反弹?
  资源税改革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提高了石化、煤炭等基础资源类企业的成本,如果这些企业能够在内部消化掉这些提高的成本,这些成本就不会传导到下游的钢铁、水泥、电力等诸多行业。反之,则所有行业都将根据其在产业链中话语权的高低,分担这些成本,最终导致各行业利润不同程度的下滑。尽管当下的股市多以投机性为主,但是当投资性下降时,对投机性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对上市公司四季度以致今后的业绩的影响,有待观察。
  二、会不会推高CPI起步价?
  由上,只要产业链中的任一一张多米诺骨牌不倒的话,这个提高的成本就不会最终传导到终端消费品价格上。那么,这个可能性大吗?仅从概率学上看,这个可能性也是很小的。有关方面在CPI出现向下势头时选择出台资源税改革,也变相的反证了这一点。
  三、会不会助力房价下跌?
  房价高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地价高,而地价高又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密不可分。资源税改革后,归于地方政府的资源税将大幅增加,可以大大缓解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当然,对矿产丰富的地方政府效果最明显)和近年来持续扩大的地方债务。如果地方财政不再主要依赖于卖地收入,或许未来的房价会下跌。当然,实际效果如何,还要看与上面一、二点中,钢材、水泥、电力等成本上涨的对冲结果。
  四、会不会促进节能减排?
  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就是通过提高资源类企业的生产成本,来倒逼这些企业减少粗放式开采,滥采滥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回收率,增强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观能动性。当然,倒逼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把增加的成本转移出去。如果顺利的转移出去了,倒逼的初衷自然也就失效了。由此可以见,第四点和上述三点几乎可以划上等号。这也就意味着,资源税改革,如果成功,就是完胜。(www.ccstock.cc)

 

  资源税从价计征利好新能源板块
  国务院近期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牵动各方利益的资源税改革将对终端能源价格、地方财政、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不同影响。
  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其他矿种依然按照从量计征,其中焦煤资源税从原来每吨0.3元至5元提高到每吨8元至20元,稀土由每吨0.4元至30元提高至每吨0.4元至60元。那么,此政策对哪些板块会形成利好呢?
  反映在资本市场上,业内分析认为,上述政策将对资源板块造成冲击,而新能源板块或因替代作用从中受益。
  某大型券商行业研究员表示,实施从价计征给传统企业带来成本的增长外,反过来新能源上市公司如金晶科技特变电工天威保变等由于替代作用无疑将会从中受益。(.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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