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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实施细则颁布 明起实行(影响股)

加入日期:2011-10-31 18: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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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资源税改革将施行 结构性减税加速推进
  资源税条例细则1日起施行 油气税率为5%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明日起实行
  海通证券: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影响分析
  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 利好新能源板块
  资源税调整受影响板块股票一览

  资源税改革将施行 结构性减税加速推进
  核心提示:资源税改革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不仅有利于避免国家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还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对于资源丰富的地区意义重大。温家宝总理日前表示,要完善财税政策,推进结构性减税。近期的一系列税制改革表明结构性减税大幕拉开。
  新华08网北京10月31日电(新华社经济分析师徐蕊 侯雪静)国务院近期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牵动各方利益的资源税改革将对终端能源价格、地方财政、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不同影响。
  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其他矿种依然按照从量计征,其中焦煤资源税从原来每吨0.3元至5元提高到每吨8元至20元,稀土由每吨0.4元至30元提高至每吨0.4元至60元。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这意味着,资源税改革不仅有利于避免国家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还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对于资源丰富的地区意义重大。
  有专家指出,资源税重启改革是三方博弈的一个结果,利益将在央、地方和以中石油、中石化等为代表的资源类企业这三方之间重新分配。一旦改革提高税率,资源类企业就会多缴税,而多交的这笔钱自然落入了地方政府的腰包。同时,由于能源央企上缴利润归属中央财政,而资源税改革扩大的是地方政府税收额,减少了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计征方法,地方财政收入会增加,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很有利的,此次改革是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资源税改革启动后,对于像新疆这样的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的地区,正面效应会非常可观,将有利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为欠发达地区提供其地方税体系的支柱财源。
  同时,资源税改革之后,央企利润将减少,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拥有较多国内原油、天然气资源的中石油。资源税全国推广后,还会涉及到煤炭、金属矿产品等领域,对个别竞争力差的民营企业势必会产生挤出效应。专家提醒,长期来看,这有利于限制资金技术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进入,遏制乱采乱挖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对此表示: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完善财税政策,推进结构性减税。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上海将于明年1月1日试点增值税扩围改革。近期的一系列税制改革表明结构性减税大幕拉开。
  日前有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将抓紧总结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使它进一步发挥在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调控作用。我们预测,房产税改革也将全面提速。(新华08网 )

 

  资源税条例细则1日起施行 油气税率为5%
  财政部周一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细则,原油、天然气的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焦煤的税率为8元/吨。(.全.景.网)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明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网站)

  

 


  海通证券: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影响分析
  主要结论:
  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于11月1日全国范围内推行,较我们预期的时间要早。
  2011-2012年中石油、中石化资源税逐年增加,平滑了资源税改革的不利影响。由于2010年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已在12个省区市试点,因而今年两大石化公司的资源税同比已有明显提升,在明年全国推行后,两大石化公司的资源税同比会进一步增加。
  我们预计在资源税改革后,2011-2012年中石油的EPS将分别减少0.04、0.01元;中石化的EPS将分别减少0.01、0.04元。
  期待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上调。经过测算,如果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能从目前的40美元/桶提升至50美元/桶,将基本抵消资源税改革对油气生产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 利好新能源板块
  经过一年多的试水,资源税改革提速在即。国务院宣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相关资料显示,从量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销售数量,按照固定税额标准来计征;从价计征即按照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随着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按从量方法计征的资源税占资源价格的比例已变得非常低。
  反映在资本市场上,业内分析认为,上述政策将对资源板块造成冲击,而新能源板块或因替代作用从中受益。
  煤炭或接棒资源税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资源税改方案中,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从价定率后的税率为5%~10%。
  在上个月末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给了常委会组成人员。
  这份报告中,提到了通过健全税收政策来健全节能市场机制,即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不过,在坊间流传的新的方案中,煤炭仍采取从量计征,只是定额从原先的每吨0.3元到5元小幅提升为每吨0.3元到8元。
  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山西省此前也表示,十二期间,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行业资源税从价征收试点工作。
  暗示通胀可控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表示,资源税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地方收入,更在于其有经济杠杆作用,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不过,新资源税将对拥有较多原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据悉,中石油、中石化已经联合提出,资源税从量改为从价后,希望取消或减征石油特别收益金。
  以去年全国原油产量1.89亿吨为例,从量计征资源税约为53亿元;而从价计征在5%的税率下,石油资源税将达472.5亿元。不过专家表示,由于资源税规模较小,无法成为省级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一直面临着如何选择合适时间窗口的问题。今年以来CPI一路高涨,其中工业消费品价格上升对推高CPI的作用不容忽视。在这个时候推进资源税改,也被市场人士认为,高层对控通胀抱有很大信心。
  利好新能源板块
  某券商行业分析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按照目前原油价格看,实施从价计征可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还不算大,但从长远来看,原油价格应该是保持上涨的趋势,因而对企业是利空的,如果价格维持低位乃至下跌,从价计征则可解读为利好。
  煤炭和稀土前期对从价征收预期较高,目前仍未明确将这两个品种纳入。上述分析师对此表示,煤炭和稀土从价征收的预期落空,可能有投资者解读为利好。但目前煤炭的从价征收已在新疆实行,而本次原油已正式被纳入从价征收范围,相信下一个品种应该就是煤炭。若从这一层面理解,今日资本市场可能还是会对煤炭及稀土板块作出利空反应。
  短期来看,其他资源品种包括有色金属等实施的可能性还不大,但从趋势上看,今后应该都会实施从价征收。某大型券商行业研究员表示,实施从价计征给传统企业带来成本的增长外,反过来新能源上市公司如金晶科技(600586,SH)、特变电工(600089,SH)、天威保变(600550,SH)等由于替代作用无疑将会从中受益。(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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