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12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金融支持措施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2.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3. 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包括债券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等。
4. 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5. 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
6. 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