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璐 ○编辑 裘海亮
大元股份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原因是公司在相关决议尚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已将部分款项支付给交易对方,对此,两位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交所审核查明,
大元股份2010年2月3日披露《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珠拉黄金100%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款为16.75亿元。但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大元股份已向珠拉黄金股东郭文军支付股权收购款1.48亿元。此外,
大元股份在2011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矿业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拟以1.3亿元的价格收购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52%的股权。然而,公司在既未满足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给交易对方5000万元收购股权预付款,并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交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对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予以公开谴责,并将此惩戒抄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作者:⊙记者 王璐 ○编辑 裘海亮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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