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元股份在2011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矿业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与核二〇八大队签订《合作收购合同》,公司拟以1.3亿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的价格收购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世峰”)52%的股权;上述《合作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中包括“甲、乙双方已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在本合同生效后8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然而,公司在既未满足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给交易对方5000万元收购股权预付款,并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交所指出,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作为直接参与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决定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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