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零售价高出出厂价几倍,是否有价格垄断之嫌?水、电、汽油、天然气价格上涨是否涉嫌价格垄断?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有关反价格垄断部门负责人。
水电气价格不在监管之内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被批发商层层加价,零售价超过批发价的数倍。水电油气等商品大多由垄断企业提供。这些产品的价格调整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说,单个酒类企业可以依法自主调整价格。如果茅台这样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联合五粮液(000858)等大企业商议联合调整白酒价格,就有串通调价和价格垄断之嫌。
他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
“《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当然,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他说。
价格垄断多涉及行业协会
许昆林介绍,反价格垄断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
上述调查发现,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了解,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国家有关部门2010年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就颇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