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证监会日前明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中国证监会1月26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QFII可投资股指期货规模作出限制,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同时,为防止频繁交易加大市场波动,QFII在交易日日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规定,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此外,每个QFII可分别委托不超过三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证监会同时要求,中金所在批准QFII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时,将要求其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等相关材料,并且对QFII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和监控。
证监会负责人指出,《指引》颁布之后,QFII可以向中金所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指期货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中金所负责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和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