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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21日消息,本月17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溫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追偿的标准,在正式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被删去,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前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追偿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行政追偿中,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追偿则规定,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正式出台的条例则删去了上述规定,代之以模煳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责任编辑:sohu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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