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张裕A(000869)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评审结果如下:1)张裕集团仍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3)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本公司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张裕集团于2010年12月先后与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中粮华夏、中粮沙城和王朝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经调解张裕集团与威龙公司以上述相同条件于2011年1月10日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简评: 持续8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诉讼案尘埃落定,评审裁定张裕集团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但包括中粮公司在内的6家企业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之前,市场对“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争议很大(争议的焦点是品牌还是品种?),直接的后果是市场关于“解百纳”商标使用极其混乱。我们认为,此次评审最终确定了张裕集团作为这一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并把使用范围限定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对于规范国内葡萄酒市场秩序和消除“解百纳”品牌恶性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维持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从公司层面来看,当前“解百纳”品牌产品收入约占公司主营收入的三分之一,且是公司和行业高端品牌的主要代表,是公司主打和核心产品。诉讼案的最终裁定对于公司继续打造“解百纳”这一品牌及营造有序的外部经营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将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利益影响。
盈利预测及投资评级: 预计公司2010-2012年EPS分别为2.7元/3.5元/4.5元。给予其未来12个月目标价格为110-115元/股,对应2011年PE为31-33倍。我们认为,公司作为国内葡萄酒行业毋庸置疑的龙头企业,盈利能力优秀且具有可持续性,是防御通胀的良好品牌,因此基于其基本面而言目前公司股价明显偏低,具有较高的投资安全边际,给予“买入”评级。
(作者:李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