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张裕A(000869)(000869)发布公告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母公司张裕集团已经与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而这也意味着, 这个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商标争夺战,在历经10年后终于告一段落。
10年“解百纳”之争
“解百纳”知识产权案的跨度时间长达10年之久。2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此举当即就遭到业内其他企业的联合反对。反对企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有为由。
2002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对此,张裕公司不服,此案由此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2008年6月,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而是归张裕集团所有的葡萄酒商标。对此,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群起反对,随后向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 判决书认定: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和张裕集团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如果不予考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第5115号裁定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对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原料品种的名称这一问题,张裕方面表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创立的葡萄酒品牌,“它是品牌而非一个品种,在我国从没有一个葡萄酒品种称为‘解百纳’,也没有一个或几个酿造葡萄酒的葡萄品种系列称为‘解百纳’。”
但反对企业则发布反驳证据表明,张裕出具的上世纪30年代史料证据中的商标图案均由一个五角星以及“Cabernet”法文字样组成,并非“解百纳”中文字样商标。而这些资料恰恰表明,在当时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中,被注册的商标是“五角星“,“解百纳”名称并未出现。
而随着今日张裕A的一纸公告,历时10年的“解百纳”商标争夺战也最终落幕。
张裕与6公司分享“解百纳”
根据张裕A的公告显示,本案的评审结果为:1、张裕集团仍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3、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本公司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此外,双方的和解协议还规定,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等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
张裕在公告内容的最后表示,自1997年上市以来,张裕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产品在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约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张裕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使“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而在解决完“解百纳”商标使用权的问题后,张裕A还将迅速面临另一个问题。2010年12月4日,针对此前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检查出来的一系列违规问题,张裕A发布整改方案。这一整改公告指出,待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权属纠纷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将与张裕集团抓紧协商,采取合适的方式,争取早日解决“张裕”等商标的权属问题,以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