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版交易规则出炉 创业板股票竞价范围统一设为10%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竞价范围统一设为10%
□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被取消
□公开信息披露范围由前三只扩大为前五只
本报讯 记者16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深交所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将于2月28日正式实施,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进一步优化市场运行效率,提高交易系统安全性,规范规则体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交易规则作为交易所三大业务规则之一,是依法履行证券交易组织和管理职能的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市场的安全、效率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同时与市场业务及产品创新、投资者结构与市场行为等密切相关。
深交所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在监管机制方面,新版交易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五点: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本次修订还对证券交易监督事项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原交易规则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此外,考虑到未来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及交易机制的革新,深交所新修订的交易规则这次增加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今后还将把交易制度的梳理和交易规则的修订工作常态化,定期评估和调整不适应市场要求的内容,以更及时、有效地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投资报)
深交所增发股设10%涨跌停板
深交所五年来首调交易规则,今后ST股异动停牌限制收窄三个百分点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昨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新《交易规则》。相比原交易规则,新规对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交易细则进行了统一,而对异常交易情况的监控更为严格。其中,对于ST类股票的异常波动停牌指标由之前的±15%缩窄至±12%,而深市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将设有涨跌幅限制。
此次是深交所五年来首次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新规将于2011年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上证所暂不修改规则
早报记者昨天了解到,上海证券交所(上证所)目前还没有相应修订安排,这也意味着今后增发股票和ST股票在深交所和上证所的交易规则有着明显区别。
据了解,相较于目前使用的交易规则,本次深交所规则变动最直观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连续竞价期间(即从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4:57的竞价方式),对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进行了统一,涨跌幅均为10%;而在现行的交易规则中,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
其次,深交所还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按照现行交易规则,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再次,深交所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在大宗交易平台上,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统一将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定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上下30%。而按照现行交易规则,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中小板竞价范围提至10%
分析人士称,深交所此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均符合目前股市的实际交易情况。比如,2006年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深交所昨日称,当年考虑中小板流通盘小,股价易现异常波动,因此在2006年的交易规则中制定了这一规则。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深交所昨坦言道。
举例看,《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申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会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交易规则》修订后,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的有效范围变为10%,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增发上市首日涨跌幅10%
此外,此次规则取消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深交所解释称,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原《交易规则》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实际情况是目前上市公司在进行增发时,所定的增发价格大多为发布公开停牌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或前20个交易日价格的9折。分析人士称,增发定价与上市公司停牌时的二级市场估值距离不远,比较符合增发期间市场估值。因此增发股份上市后,股价上下涨跌都不会偏离过多。
深交所还修改了无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新规则,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实际情况可见,近一年以来,在大宗交易平台上成交的股票价格,较当日该股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折价(或溢价)都在30%以内。
修改前的规定为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东方早报)
深交所: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公开信息披露扩至前五;中小板股票竞价范围扩至10%;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实施涨跌幅限制
近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并拟于2月28日正式实施。《交易规则》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五点: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本次修订还对证券交易监督事项进行了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原《交易规则》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张媛媛 证券时报)